排除障礙消除危險請求權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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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除障礙消除危險請求權的規定有哪些?

排除障礙消除危險請求權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妨害排除、妨害防止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為物權請求權,旨在保護物權的完滿。民法典第196條第1項對此也有也明確規定。

妨害或者可能的妨害產生的原因與相對人有一定聯繫。換言之,相對人對妨害或可能妨害有無主觀上之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影響權利人對其提出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的請求,但是妨害或可能妨害須和相對人有事實上的牽連。

二、行使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請求權的條件有哪些?

1、權利主體是所有權人或者依法律規定行使所有權權能的人以及他物權人。所有權人包括共有人、財產管理人及所有人的代理人。他物權人蔘照本條規定也可行使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

2、權利行使具有可能性。被妨害的物仍然存在,倘若特定物已經毀損或者滅失,則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就失去意義和可能性,權利人只能提起損害賠償等其他請求權。同時,妨害具有被排除的可能性,如果妨害在客觀上無法被排除,則妨害排除請求權無適用的餘地。

3、存在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事實。排除妨害請求權,須有他人以佔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權利人的物權。如果以佔有侵害物權,權利人應主張原物返還請求權。

4、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行為導致了權利人不能正常行使其權利。此為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行使的後果要件。換言之,必須以妨害具有違法性為前提。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請求排除障礙消除危險時就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只要自己身連存在有危險或者是可能存在有危險,就都是有權利進行消除的,如果在自行不能解決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處理,這都是有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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