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名和別人註冊的商標一樣是否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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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構成侵權的,因為店名(企業字號)的註冊登記機關與商標的註冊機關不是同一個部門,兩者在註冊登記時所依據的法律也不一樣,如果要判定侵權,要看當事人的店名是不是在他人註冊商標成功之後登記註冊,也要看對方的商標是否真正投入使用,是否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以及該商標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是否與當事人經營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近似等等因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認為侵權。

店名和別人註冊的商標一樣是否構成侵權?

但是如果店名和別人註冊的商標一樣,並且對於別人經營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近似,涉嫌構成侵權需要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由於我國實行的是企業名稱分級註冊制度,縣級以上的工商管理部門均有核準註冊企業名稱的權力,但並沒有建立一個全國聯網的檢索系統,且受到漢字使用的組合上的侷限性,導致實踐中經常出現相同或相似的企業字號在不同行政區劃註冊,引起衝突。

因企業名稱衝突引發的訴訟中,由於當事人雙方的企業名稱都經過合法的登記註冊,有合法來源,因此只有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通過判斷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混淆或搭便車的故意、客觀上是否可能使公眾誤解,才能確認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從而認定是否侵犯了企業名稱權。

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並可以處以罰款。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綜上所述,店名和別人註冊的商標一樣,只要不是在同一地域範圍,經營領域不同,不構成侵權,前提是對方的公司名稱知名度不是很大,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如果兩者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則構成侵權需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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