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我不願意續簽有賠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一、合同到期我不願意續簽有賠償嗎?

合同到期我不願意續簽有賠償嗎?

合同到期,自己不想續簽,主動離職不能得到賠償。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提供虛假資料內(如假文憑、假證件、假經歷等)或欺詐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7、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8、勞動者個人因素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如單方面辭職;

9、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的;

10、勞動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被終止用工的;

11、勞動者被依容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員工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1、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即每滿一年工作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

2、月工資為:本人最近一年工資的月平均數。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時,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其一,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首先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解決。

(2)其二,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要求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其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或者仲裁,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員工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應按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工作滿一年工作支付一個月工資,單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通過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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