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注商標規定的具體行為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4W

一、惡意搶注商標規定的具體行為是什麼?

惡意搶注商標規定的具體行為是什麼?

“惡意搶注”指的是:以獲利等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在該領域或相關領域中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域名或商號等權利的行為。“惡意搶注”多發生在以“申請在先”為授權原則、能帶來一定經濟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權利領域,故多發生於商標、域名及商號。

關於“惡意搶注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註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註冊的行為。

二、詳細解釋

從域名管理角度來看,各個頂級域名管理機構在域名管理上採用不同的政策,因此對惡意搶注域名有不同的定義,在域名爭議上也採用不同的解決辦法。從法律角度來看,各個頂級域名管理機構的所在國採用不同的法律或政策來處理惡意搶注域名案件,惡意搶注域名是一種違法行為

惡意搶注國際域名

通用頂級域名(、net、org,也稱為國際域名)由美國政府控制,發生國際域名爭議時,需要參照美國的相關法律和政策來處理惡意搶注國際域名事件。

1999年11月29日,美國國會通過了《域名反搶注法》,此法對惡意搶注域名定義是" 未經許可,註冊的域名是或者包含了美國商標或活着的名人名",對於惡意搶注域名者,除了強制取消域名處,還要處以10萬美元的罰金。

目前通用頂級域名由美國政府指定的ICANN來管理。ICANN於1999年10月24日通過了《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UDRP),這個政策與《域名註冊協議》、《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補充規則一起作為域名爭議政策。《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第4節a 項規定:提起域名爭議解決程序,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提起爭議的域名與投訴人所持有的商標或服務標記相同或具有誤導性的相似;

(2)域名持有人對該域名本身並不享有正當的權利或合法的利益;

(3)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註冊和使用均為惡意。

b項規定了惡意註冊和使用域名的行為。惡意註冊和使用域名的行為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幾類:

(1)有證據證明,域名持有人註冊或獲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向商標或服務標記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競爭者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轉讓域名,以期從中獲得額外價值;

(2)根據域名持有人的行為可以證明,域名持有人註冊或獲得域名的目的是為了阻止商標和服務標記的持有人通過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聯網絡上反映其商標;或者

(3)域名持有人註冊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壞競爭者的正常業務;

(4)域名持有人目的是通過故意製造與投訴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務標記的混淆,以誘使互聯網絡用户訪問域名持有人的網站或者其他聯機地址,並從中牟利。

需要指出的是,上面政策中所提到的商標或服務標記是指在美國註冊的商標或服務標記。

隨着時間的推移,國家各項政策的支持,也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隨之建立起來,那麼企業在註冊完名稱後,也是可以申請註冊商標,但是商標是有使用期限的,當到達了使用期限後,當事人也要及時進行續期,如果有企業和當事人進行惡意搶注,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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