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關於地理標誌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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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法》關於地理標誌如何保護

《商標法》關於地理標誌如何保護

地理標誌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申請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

"地名、品名"是地理標誌的核心內容,屬於當地生產經營者全體。地理標誌的註冊者獲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標專用權、而是地理標誌專用標識的專用權。

根據《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二、地理標誌的保護範圍是什麼

我國自1994年將地理標誌納入《商標法》律保護範疇、1995年開始接受地理標誌註冊申請以來,到已經註冊地理標誌903個(截止2010年12月31日)。通過地理標誌保護的商品除香梨、蘆柑、蜜桔、柚、橙、茶葉等農產品外,還包括煙花爆竹、瓷器、煤、石雕等手工藝品和礦產品,此外還有在水晶、玉石等礦產品上要求地理標誌保護的註冊申請處在審查之中。

我國通過或申請通過地理標誌方式保護的商品範圍已經大大超過了歐盟國家和美國。因此,什麼商品具有地理標誌的性質,什麼商品不具有地理標誌的性質,什麼商品可以通過地理標誌保護,什麼商品不應該通過地理標誌保護,尚需深入研究,充分論證。按照《商標法》的規定,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適用地理標誌保護的商品範圍,原則上不宜超過農產品、食品、葡萄酒、烈性酒的範疇。

帶有地理標誌的商標往往與集體商標存在千絲萬縷的關係,由於帶有地理標誌已經形成了一定的影響力,能夠讓消費者區分來源於某地區的商品與來源於其它地區的同種商品,因此商品來源地所有的企業、個人可以共同使用該地理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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