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撤銷權與法定撤銷權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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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有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在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的行使中,首先應該看有沒有贈與合同,這是兩種權利行使的前提。這兩者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之處,那麼任意撤銷權與法定撤銷權的區別有哪些呢?本文就為大家説明一下這個問題。

任意撤銷權與法定撤銷權的區別有哪些?

任意撤銷權與法定撤銷權的區別有哪些

兩者的區別有以下三點:

1、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依據是《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五十八條,而行使法定撤銷權的依據則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2、兩者適用的條件不同。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包括:

(1)贈與合同尚未履行,贈與物的物權尚未發生轉移。動產的物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和特殊動產(如機動車、船舶、飛機)的物權轉移以登記為要件。因為贈與合同具有實踐合同的特點,物權轉移後,贈與人即喪失任意撤銷權;

(2)贈與合同不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的性質;

(3)贈與合同尚未經過公證。具備上述條件的,贈與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銷權。法定撤銷權是基於法定事由,由贈與人行使的撤銷贈與的權利。行使該項權利的要件是,無論贈與合同是否已經履行,受贈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種情形即可行使撤銷權: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只要具備前述三項事由,不論贈與合同是否經過公證證明,贈與的財產是否已交付,也不論是否屬於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享有撤銷權的人均可以撤銷贈與。從這兩種撤銷權的條件可以看出,依法成立的法定撤銷權,可以包含任意撤銷權,而任意撤銷權則不包含法定撤銷權。

3、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法律後果不同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後果是,生效的贈與合同從此失去效力(但已經履行部分有效),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贈與物的所有權不變,受贈人的履行請求權也隨之消滅。行使法定撤銷權的後果是,不僅尚未履行的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經履行的贈與合同也失效,在贈與物的物權發生轉移的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受贈人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綜上所述,關於任意撤銷權與法定撤銷權的區別有哪些的問題,答案是共有三點區別。分別是兩者的法律依據、適用條件和法律後果的不同。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任意撤銷權與法定撤銷權的從屬關係,即法定撤銷權可以包含任意撤銷權,但是任意撤銷權不包含法定撤銷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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