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域名搶注算不算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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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域名搶注算不算侵權?

商標域名搶注算不算侵權?

搶注域名不算侵權。

域名搶注:所謂搶注,簡單地劃分,有兩種意義上的搶注:

1.一個從未被註冊過的域名的搶注這種情況下,一般是域名的註冊者預見到該域名潛在的價值,在其他人想到之前把該域名註冊下來。此範圍內包含一些對知名品牌,知名團體或個人的名稱、知識產權等。

2.對一個曾經被註冊過的域名的搶注一個被註冊過的域名,如果未能夠在有效期結束前及時續費,則會在一段時間後被刪除。在被刪除後的第一時間內,搶先註冊到該域名的行為,視作另一種搶注。

商標侵權即:商標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承擔責任

承擔賠償的責任行為是要承擔賠償的責任的,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有專門針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

商標搶注合法嗎

一、商標搶注行為的含義及原因透視

“商標搶注”一詞的含義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在第一階段,商標搶注的對象基本上限於未註冊商標。現階段商標搶注的內涵有了進一步的擴展,即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註冊的行為,也屬於搶注。進而可以認為,將他人的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和字號、上市公司的簡稱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也都應該被視為商標搶注”。但由於搶注的對象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原則也就出現了差異:前者是商標“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之爭,涉及的主要問題是商標權的發生原則;後者則主要是關於“在先商標權”的保護範圍及“其他在先權利”的保護問題,同時也觸及了商標權的發生原則。

(一)“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的衝突

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是商標確權的兩項程序性原則,其實質性基礎分別為註冊原則和使用原則。所謂註冊原則就是按申請商標註冊的先後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誰先申請,商標專用權就授予誰,而不問該商標是否已經使用。申請註冊是形成商標專用權的唯一法律事實,所以註冊原則最基本的法律特徵是商標註冊申請。與註冊原則相對應的是使用原則,它是按使用商標的先後來確定商標的歸屬,誰最先使用該商標,誰就享有商標專用權。申請商標註冊不是其必然要件。

註冊原則和使用原則各有利弊,採用註冊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便於對商標的管理,商標權人對商標的歸屬發生爭議也容易辨別,商標權的法律關係明確、穩定性強,容易調查取證。其弊端是過於僵化,缺乏靈活性,不能保護商標在先使用權。採用使用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充分保護了當事人的在先使用權利,且靈活實用,可以避免消費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後使用相同商標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穩定性,查證商標使用人使用商標的證據困難,不利於商標管理。現在大多數國家都採用註冊原則取得和確認商標專用權,只有美國等少數幾個國家採用使用原則。註冊原則只對最先申請商標註冊者認定其享有商標專用權,這一制度的法律結果為商標搶注行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二)商標權保護範圍的侷限

商標權是一種與經營主體密切相關的財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商標權可以通過使用、許可、轉讓等形式為其所有人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商標權又是一種無形財產權。與一般有形財產權相比,商標權所藴涵的財產價值具有不確定性。因為商標的財產價值主要不是指創立、使用和維持一個商標所支出的成本,而是指商標所具有的收益能力。商標的收益能力取決於商標所標示的產品各項指標的市場領先度、商標收益的穩定性、商標在市場競爭中的基本態勢、商標延伸的可能性、商標向國際化市場發展的潛在能力、商標的持續性投資、法律保護的力度等眾多因素。這些因素都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哪怕僅僅是一個強有力的新競爭對手的加入,也能立即打破市場上原有的力量平衡,使商標的收益能力受到影響。

其實在其他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申請註冊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在法律上並無不當。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以其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法》第二十條又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註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註冊申請。據此,申請人若只申請在一個類別的商標,不可能就自然擁有其餘類別的商標,更不能禁止第三人申請其餘類別的商標註冊。如果一個企業只註冊一個類別而不準任何人註冊其餘的44個類別,這本身就不符合《商標法》的分類宗旨,也不公平,甚至是對公共資源的無理霸佔和浪費。

然而傳統商標權保護主要是針對商標的區別功能設計的,商標作為一個符合本身並不具備任何保護意義,只有當這一符合被某人首先用來指定某一特定商品的時候,為了避免其他人再在同樣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符號可能造成的混淆,法律才賦予在先使用人或註冊人一種獨佔權。因此,傳統的商標權本質上是一種先佔權,這也是由商標的自然屬性所決定的。過去,社會生產一直處於短缺狀態,生產供不應求,賣方控制市場,產品本身的質量參差不齊,消費者首先關心的是買到合意的有形商品,商標權傳統保護的出發點首先是保證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時不至於發生混淆或誤認,確定商標權利範圍的基礎必然是制止混淆。

20世紀以來,社會生產力得到了空前的發展,產品極大豐富,賣方市場逐漸轉變為買方市場,產品之間的物理區別越來越小,品牌尤其是名牌帶來的心理作用和情感價值日益突出。與默默無聞的普通商標相比,馳名商標除了通過識別商標的出處為消費者購物提供嚮導,同時還通過藴含的聲譽和價值為社會提供色彩和意義。所以,馳名商標實際具有雙重屬性,識別作用是其自然屬性,商標在實現這一功能時主要是針對消費者買到其稱心如意的商品或服務;表彰作用則構成了商標的社會屬性,在實現後一種功能時,馳名商標更重要的是向其他人展示使用人的身份和地位。如果説商標的識別功能主要來自於選擇與先佔,商標的表彰功能則來自商標所有人的努力與創造,他人利用聯想竊取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勞動,同樣應該制止。基於保護商標的表彰功能建立的商標權實質是一種創造權。因此,如果僅僅着眼於避免混淆,也許只能保護馳名商標的識別功能,對於以損害馳名商標的表彰功能為主的行為則可能會打擊不力。因此,必須在制止混淆的基礎上,進一步制止聯想。

另外,商標搶注行為還涉及到一個重要的理論問題,即將他人已經享有在先權利的企業名稱、字號和簡稱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在法律上的界定問題。現行《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在先權利不但包括已核准的企業名稱權,還包括著作權、專利權以及域名等在先的知識產權。將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用作商標註冊,如果沒有得到權利人許可,便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因此可以認為,商標搶注可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商標搶注是指在原商標所有者之前註冊該商標以獲取經濟利益的競爭行為。廣義的商標搶注既可包括以上情形,還包括搶注他人著名公司名稱或其他在社會上有一定聲譽的名稱等在先權利為自己的商標,以獲取經濟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綜合上面所説的,搶注商標對於我國來説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就是當事人在產品出售的時候一定要進行商標註冊,只要經過了註冊那麼就不怕別人侵權,所以,我國是有法律可以保護自己的,但自己卻選擇了不註冊,那麼別人是很有可能進行搶注的,因此,自己的產品自己保護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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