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域名的搶注算不算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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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域名的搶注算不算侵權?

商標域名的搶注算不算侵權?

搶注域名不算侵權。

域名搶注:所謂搶注,簡單地劃分,有兩種意義上的搶注:

1.一個從未被註冊過的域名的搶注這種情況下,一般是域名的註冊者預見到該域名潛在的價值,在其他人想到之前把該域名註冊下來。此範圍內包含一些對知名品牌,知名團體或個人的名稱、知識產權等。

2.對一個曾經被註冊過的域名的搶注一個被註冊過的域名,如果未能夠在有效期結束前及時續費,則會在一段時間後被刪除。在被刪除後的第一時間內,搶先註冊到該域名的行為,視作另一種搶注。

商標侵權(TRADEMARK INFRINGEMENT)即:商標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承擔責任

承擔賠償的責任行為是要承擔賠償的責任的,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有專門針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

惡意搶注國際域名

通用頂級域名(、net、org,也稱為國際域名)由美國政府控制,發生國際域名爭議時,需要參照美國的相關法律和政策來處理惡意搶注國際域名事件。

1999年11月29日,美國國會通過了《域名反搶注法》,此法對惡意搶注域名定義是" 未經許可,註冊的域名是或者包含了美國商標或活着的名人名",對於惡意搶注域名者,除了強制取消域名處,還要處以10萬美元的罰金。

目前通用頂級域名由美國政府指定的ICANN來管理。ICANN於1999年10月24日通過了《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UDRP),這個政策與《域名註冊協議》、《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補充規則一起作為域名爭議政策。《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第4節a 項規定:提起域名爭議解決程序,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提起爭議的域名與投訴人所持有的商標或服務標記相同或具有誤導性的相似;

(2)域名持有人對該域名本身並不享有正當的權利或合法的利益;

(3)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註冊和使用均為惡意。

b項規定了惡意註冊和使用域名的行為。惡意註冊和使用域名的行為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幾類:

(1)有證據證明,域名持有人註冊或獲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向商標或服務標記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競爭者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轉讓域名,以期從中獲得額外價值;

(2)根據域名持有人的行為可以證明,域名持有人註冊或獲得域名的目的是為了阻止商標和服務標記的持有人通過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聯網絡上反映其商標;或者

(3)域名持有人註冊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壞競爭者的正常業務;

(4)域名持有人目的是通過故意製造與投訴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務標記的混淆,以誘使互聯網絡用户訪問域名持有人的網站或者其他聯機地址,並從中牟利。

需要指出的是,上面政策中所提到的商標或服務標記是指在美國註冊的商標或服務標記。

綜合上面所説的,域名搶注對於我國來説是經常會發生的事情,因為這個一般不會承擔任何的侵權責任,但是如果商標權利人拿出證據證據自己歸商標權利人,那麼搶注者就要賠償當事人的經濟損失,所以,搶注別人的商標一定要從看商標是否已過了續展期,也一定要通過合法的程序來進行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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