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任務勞動合同一般用於什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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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任務勞動合同一般用於什麼情形

工作任務勞動合同一般用於什麼情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用於以下情形:

1、以完成單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以項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務的勞動合同;

3、因季節原因臨時用工的勞動合同;

4、其他雙方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此類合同實際上也是一種定期的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

1、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即勞動合同從哪一天開始到哪一天結束。我國的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2、是工作內容。即所從事的工作和工作崗位。

3、是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涵蓋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福利等。

4、是勞動報酬。應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和支付項目、計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5、是社會保險。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參加的社會保險項目。

6、是勞動紀律。

7、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訂立,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不發生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8、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只能包含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其他約定均屬無效約定。

9、勞動合同解除後雙方的附加義務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對勞動者的保護的有利憑證,如果勞動合同未能夠簽訂,也不妨礙勞動事實的存在,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樣能夠得到維護。

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定期的勞動合同,大多數情況用於季節性的臨時用工。但是勞動合同的內容也是不能缺少的,如果有缺漏的華勞動合同無效。因此勞動者應該要求單位補足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拒絕的話也可以直接離職,不需要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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