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劇應該將著作權轉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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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劇應該將著作權轉讓嗎?

一、編劇應該將著作權轉讓嗎?

編劇是否應該將著作權轉讓,是需要根據著作權人自主的意願來決定的。

著作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具有雙重性,屬於人身權利部分是專屬性的,原則上不能轉讓,屬於財產權利部分是可以轉讓的。但是,財產權利的轉讓只能在法定期間內進行(即作者終身及其死後50年內)。著作權一經轉讓,著作權人便喪失了轉讓部分的權利。

二、著作權內容有哪些?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在現實生活當中涉及到著作權保護,必然是需要嚴格的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來進行處理的,著作權主要就是包括兩個內容,第1部分是屬於專屬於作者個人所擁有的人身權利,這一部分人身權利是不能夠進行轉讓的。第2個部分是屬於財產方面的權益,可以進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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