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編作品的編輯是否應該有著作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1W

一、彙編作品的編輯是否應該有著作權

彙編作品的編輯是否應該有著作權?

應該有著作權,法律上彙編作品享有著作權,會做作品是對原創進行改變的,是有勞動價值和成果的,在法律上也是受到保護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限在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進行侵權有著作權的作品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彙編作品著作權歸屬及行使的規定有:

1、彙編作品著作權屬於彙編人;

2、在行使彙編作品著作權時,應當對該著作權相關內容進行選擇或編排,能體現獨創性,且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彙編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根本原因不在於彙編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在於彙編人對彙編材料內容的選擇或編排付出了創造性勞動。在材料的選擇或編排上體現獨創性的數據庫,可作為彙編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彙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由於彙編權是作者的專有權利,因而彙編他人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時,應徵得他人的同意,並不得侵犯他人對作品享有的發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權等著作權。

作品的著作權需要作品作者走國家司法程序進行申請,如果在條件符合的情況下,會授予作品著作權,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會進行駁回,不過作者可以進行答辯。作品有著作權,被人進行抄襲或者是借鑑,是侵權行為。

二、申請彙編作品有什麼要求?

一是出版行為的授權。一定要有彙編作品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著作權是多人的,要有全體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

二是稿件的來源。要對稿件的形成、彙編者、原作品、原作有一定的瞭解,尤其要注意彙編作品和原作的關係,彙編者是否與原作者就使用原作達成協議,包括其中的稿酬問題等。

三是作品的署名。作品的署名,要實事求是,要有主編單位和主編的書面授權。對於其他署名,也要有書面授權。對於大型彙編作品的署名,如果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出版者也應索要有關的會議紀要。

這幾個環節是決定出版物是否涉及侵權的重要環節。由於舉證責任倒置,出版者要對其合理注意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前述三個環節的合理注意義務,出版者必須有一定證明力的文字材料,予以證明。尤其像前面提到的兩起案件,由於缺乏必要的證據,一旦出版物涉及侵權,出版者將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責任。基於此,出版者對大型彙編作品的出版建立書稿檔案制度,詳細記載上述環節中合理注意義務的內容;為確保合理注意義務的履行,建立必要的審查制度,將合理注意義務與三審制結合起來,對每一審次都提出相應要求。

隨着社會的發展,人口素質的普遍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法律。對個人權益也越來越看重,著作權也是公民的一種合法權,誰侵犯了,都是屬於違法行為,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起訴之前一定要有充足的證據,證據著作權是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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