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著作權侵權有權管理的法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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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著作權侵權有權管理的法院是什麼

對著作權侵權有權管理的法院是什麼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以下是具體的解釋:

1、著作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複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複製品所在地。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3、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4、著作權權屬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著作權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網絡作品侵權責任認定有什麼

通過網絡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侵權的主體包括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和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三類。以下是網絡作品侵權的具體情形:

(1)網絡使用者或網絡服務商在自己設立的網頁、電子布告欄等區域非法複製、傳播、轉貼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2)將在網絡上載輸的他人作品並複製成光盤,例如將在學術網絡上的電子布告欄中發表的文章,燒製到隨書附贈的光盤中,同雜誌一併出賣,獲取利潤;

(3)行為人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文件上載到網絡或從網絡上進行非法使用;超越授權範圍的使用共享軟件,使用期滿不進行註冊而繼續使用等;

(4)未經許可將他人作品的原件或複製品提供到網絡上進行公眾交易或傳播,或者明知是侵害權利人著作權的複製品,仍然將其在網上散佈。

(5)侵害網絡作品著作人身權的行為,包括侵害作者的發表權、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如將電子郵件轉貼到新聞或BBS上進行發表;整理編輯網絡信息時,刪除作者簽名檔案或在他人作品上籤署自己的姓名;在網絡上使用他人作品時,擅自進行修改、刪節,侵害作者的修改權;

(6)擅自破解著作權人對作品所採取的技術措施,例如對作品進行解密、對電子水印進行破壞,或專門生產和提供破解設備、技術以方便他人侵權等。

對著作權侵權有權管理的法院為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所在法院。如果行為人非法複製或者轉載具備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將網絡作品的內容複製在光盤當中進行銷售,那麼是構成侵權行為的,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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