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的物權原始取得和初始取得的區別是什麼?
一、建築物的物權原始取得和初始取得的區別是什麼?
沒有初始取得的法律概念。原始取得: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財產所有權第一次產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為根據,而直接取得所有權。
我國的原始取得包括:收益、勞動生產、孳息、添附、無主財產、拾得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發現隱藏物、埋藏物、先佔、善意取得、沒收、徵收、税收、徵用等
只有房地產初始登記的概念。
房地產初始登記:指對未經登記機關確認其房地產權利,領取房地產權利證書的土地使用權及建築物、附着物的所有權進行的登記。
二、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的區別
1、物權的取得不同
1)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而是依據法律直接取得物權。
2)繼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取得物權。
2、包含內容不同
1)原始取得:勞動生產、收益、添附。
2)繼受取得:移轉的繼受取得,創設的繼受取得,特定繼受取得,概括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依據:
1、買賣合同:民事主體雙方達成協議,出賣人一方將出賣財產交給買受人一方所有,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價款。通過買賣,由買受人取得了原屬出賣人的財產所有權。
2、 贈與、互易:贈與人自願將其財產無償轉移給受贈人,一方以金錢之外的某種財產與他方的財產相互交換,也可導致所有權的移轉。
3、繼承遺產:繼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取得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4、接受遺贈:自然人、集體組織或者國家作為受遺贈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遺贈的指定,取得遺贈的財產。
5 、其他合法原因: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財產所有權,如參加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通過合股集資的方式組成合法經濟組織,形成新的所有權形式。
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的區別包括包含內容不同,物權的取得不同,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而是依據法律直接取得物權。繼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取得物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