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原始取得繼承也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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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權原始取得繼承也是嗎?

物權原始取得繼承也是嗎?

物權取得方式: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

1.原始取得: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權

(1)勞動生產、孳息

(2)公法方式:徵用、沒收、罰款、罰金等

(3)先佔、拾得、發現、添附、時效取得、善意取得

2.繼受取得:依他人既存的權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權

(1)基於合同(買賣、互易、贈與):

(2)基於繼承(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遺贈

二、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

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包括:生產,獲取孳息,先佔,添附,拾得遺失物,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善意取得,時效取得和國家強制取得等。

1、生產

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勞動生產活動攫取自然物,創造社會價值的過程,包括勞動生產和獲取孳息。通過生產而取得產品的所有權是一種原始取得,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始取得方式。

2、先佔

先佔是以所有的意思表示佔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先佔必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⑴須為無主物;

⑵須為動產;

⑶須以所有的意思表示佔有。

遺失物並非無主物,故不得適用先佔取得所有權。我國《物權法》對先佔未作規定。

3、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結合在一起形成一個新的財產,或者對他人財產進行加工形成一個新的財產的事實。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種方式。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法律規定。

⑴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結合,構成不可分割的一物。附合後,雖然二者在外形上能加以辨認或區分,但不經毀損不能分離或者分離費用過高。其所有權確定規則為:動產附合於不動產的,如建材附合於房屋,不動產所有權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權,動產所有權因此而消滅。動產與動產附合,如果附合的動產中有可以被視為主物的,如油漆附合於家具,則由該主物的所有權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權,另一動產的所有權因此而消滅,否則就由原動產所有權人按附合時各自動產的價值按份共有附合物。

⑵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動產相互混雜,難以辨別或分離。混合準用動產附合的規則。

⑶加工,是指在他人所有的動產上進行加工過勞作,並生成新物的事實。加工物的所有權原則上歸原材料的所有人,如果加工後增加的價值明顯超過了原材料的價值,則歸加工人,但加工人惡意的除外。

4、拾得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他人不慎喪失佔有的動產,失散的飼養動物也被視為遺失物。遺失物不是無主物或者所有人拋棄的物,也不是因受他人侵害而喪失佔有的物,而是所有人和合法佔有人不慎丟失的動產。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09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5、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是指埋藏和隱藏於他物之中,其所有權歸屬不明的動產。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在獲取物品的所有權時包括了兩種方式,其中一種是原始取得一種是繼受取得,那麼原始取得也是指並非依靠他人的所有權而取得的所有權,那麼一般生產所獲得的以及孳息等方面都是原始取得,那麼繼受取得是從原先產權所有人那麼獲得的產權,一般情況下會包括繼承所得以及買賣所得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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