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的獨佔實施權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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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人的獨佔實施權有哪些情形?

專利權人的獨佔實施權有哪些情形?

專利權人的獨佔實施權實施專利的情形包括:

(1)發明和實用新型的獨佔實施權有五種:發明包括產品發明、方法發明和改進發明,其發明人以及實用新型的權利人可以進行如下五種行為:

①製造專利產品,或運用專利方法制造專利產品。

②使用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制造的專利產品。

③銷售專利產品或運用專利方法制造出的專利產品。

④許諾銷售專利產品或運用專利方法制造出的專利產品。

⑤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運用專利方法制造出的專利產品。只要沒有經過專利權人許可,有上述任何行為的都構成侵權。上面的許諾銷售是指要約和要約邀請,如果甲某有一個專利產品,某人未經甲某許可就以廣告的形式銷售甲某的產品,這就已經構成侵權。

(2)外觀設計有四種:

①製造;

②銷售;

③許諾銷售;

④進口。如,乙未經甲允許,生產甲擁有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這構成侵權。如果乙將該產品銷售給丙,丙雖然沒有獲得甲的允許,也不構成侵權。修改後的專利法,對於外觀設計的保護增加了許諾銷售。

專利權人的獨佔實施權,即只有專利權人可以實施其專利權,任何其他人未經許可不能實施專利。

二、專利權人和專利發明人的區別是什麼

專利權人和專利發明人的區別:

專利權人:專利權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統稱。即專利申請被批准時,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專利發明人:專利法規定,在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中,對發明創造具體實質性特點做出貢獻的人稱為發明人。發明人為自然人。

專利權人和專利發明人在權利上的區別:專利權人的權利:包含專利人身權和專利財產權兩個方面:

(1)專利人身權:指專利發明人、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該專利的發明或設計人,即署名權,署名權不因專利財產權的轉讓而消失。

(2)專利財產權主要包含以下三個方面:

1)獨佔權。

2)許可權。

3)轉讓權。

《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專利權人享有關於專利的各項權利,按照專利權人的專利內容享有不同的權利,專利財產權主要包括獨佔權,許可權,轉讓權,專利權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專利申請被批准時,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人為專利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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