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著作權署名權能否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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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著作權署名權能否放棄

一、一般著作權署名權能否放棄

著作權的署名權不能放棄,所謂“放棄署名權”,只能解釋為作者同意不署名,而不意味着他人在其作品上有權署名。”由此可知,署名權不得放棄,所謂放棄的意思表示無論是協議還是單方聲明都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且放棄署名權的涵義僅僅是作者同意自己不署名,這本身其實是署名權的行使方式,作者行使署名權的方式就包含有署真名、筆名及不署名等;同時,作者自己不署名,並不能得出他人可以署名的推論,事實上,除委託合同以外的任何情況下,作者都有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排他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並未明確規定署名權不得放棄或轉讓,但署名權屬於著作人身權,而“著作人身權所要保護的是作品和作者之間的人身聯繫”,按照人身權自身的邏輯,他們不能轉讓,也不能繼承。同時,“作者放棄著作人身權的約定也無效”。

《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二、著作權轉讓有哪些方式

1、有償與無償

著作權的轉讓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前者如通過買賣或者互易等方式,後者如通過贈與或者遺贈等方式。

2、分別轉讓與分地域轉讓

著作權中的各種財產權並不是必須全部轉讓給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著作權人可以對轉讓的權利內容進行多種選擇。著作權人可以將其享有的出版權、翻譯權分別轉讓給出版社、翻譯公司;除此之外,著作權人還可以把不同藝術形式的改編權轉讓給不同的改編人。

著作權人也可以分地域轉讓自己的著作權。如其可以將北京地區和廣東地區的轉播權分別轉讓給北京廣播電台和廣東廣播電台。

著作權署名權是不能夠進行放棄的,同時也不能夠被轉讓。一般著作權是可以被轉讓的,如果是通過買賣等方式來進行著作權轉讓的話,那麼就需要進行收取費用。如果是通過贈與的方式進行的轉讓,那麼就不用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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