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中的署名權可以放棄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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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中的署名權可以放棄麼?

著作權中的署名權可以放棄麼

著作權的署名權不能放棄,所謂“放棄署名權”,只能解釋為作者同意不署名,而不意味着他人在其作品上有權署名。由此可知,署名權不得放棄,所謂放棄的意思表示無論是協議還是單方聲明都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且放棄署名權的涵義僅僅是作者同意自己不署名,這本身其實是署名權的行使方式,作者行使署名權的方式就包含有署真名、筆名及不署名等;同時,作者自己不署名,並不能得出他人可以署名的推論,事實上,除委託合同以外的任何情況下,作者都有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排他權利。

二、著作權包括哪些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綜上所述,作者對作品是有署名權的署名權不存在放棄之説,作者本人即便不署名,他人在當事人的作品上也沒有署名權,因為署名權歸屬於人身權,而人身權不能轉讓和繼承。除了署名權,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都不能轉讓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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