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中的署名權能否被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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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中的署名權能否被轉讓?

一、著作權中的署名權能否被轉讓?

不能轉讓。

著作權轉讓的對象是財產權。故署名權屬於人身權,不可以轉讓。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具體包括十七項。其中,前四項(即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為著作人身權,後十三項(即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等)為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作品的作者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或者轉讓上述後十三項權利,並獲得相應的報酬。也就是説,對於著作財產權,作者是可以依法自由進行處分並獲利的。

著作權轉讓必然是權能完整的財產權的轉讓,也就是説,無論轉讓出版權,還是轉讓改編權或其他任何一種財產權,都必須將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一併轉讓。如果受讓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許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轉讓他的權利,這種權能不完整的轉讓實際上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著作權轉讓,而是作品許可使用。著作權中的各種財產權可以分別進行轉讓。例如,將出版權轉讓給出版社,將表演權轉讓給表演團體,將錄製權轉讓給音像公司,將播放權轉讓給廣播電台,等等。

二、著作權轉讓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著作權轉讓滿足下列條件時合同生效,著作權自合同生效時轉讓。換而言之,著作權轉讓滿足以下條件則生效:

1、合同標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髮明創造專利、技術祕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

2、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他改進的技術方案。

3、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

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不能轉讓,著作權轉讓合同生效,著作權轉讓就生效了,著作權轉讓合同的標的必須是當事人已經擁有著作權的技術成果,合同的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轉讓的著作權是著作財產權,而不是著作人身權,人身權利是不能轉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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