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署名權能放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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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的署名權能放棄嗎?

著作權的署名權能放棄嗎?

著作權的署名權不能放棄,所謂“放棄署名權”,只能解釋為作者同意不署名,而不意味着他人在其作品上有權署名。”由此可知,署名權不得放棄,所謂放棄的意思表示無論是協議還是單方聲明都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且放棄署名權的涵義僅僅是作者同意自己不署名,這本身其實是署名權的行使方式,作者行使署名權的方式就包含有署真名、筆名及不署名等;同時,作者自己不署名,並不能得出他人可以署名的推論,事實上,除委託合同以外的任何情況下,作者都有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排他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並未明確規定署名權不得放棄或轉讓,但署名權屬於著作人身權,而“著作人身權所要保護的是作品和作者之間的人身聯繫”,按照人身權自身的邏輯,他們不能轉讓,也不能繼承。同時,“作者放棄著作人身權的約定也無效”。

二、署名權的內容

1、作者有權決定署名的方式,可以署真名、藝名、筆名或假名,也可以不署名。當作者選定署名方式後,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予以改變。對於合作作品,各個合作者都具有署名權,合作作品的署名方式及署名順序應由合作作者共同商議決定。

2、出版發行他人作品必須註明作者。無論傷口其他權利保護期是否屆滿,作者所享有的署名權在任何時候者是不可侵犯的。

3、公眾在合理使用、法定許可或強制許可範圍內使用作品時,雖依法可以不事先行徵得著作權人同意,但仍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權,在使用他人作品時應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或出處。

4、禁止他人擅自在他人作品上署自己姓名發表,或者未參加創作而作者一起署名。根據《著作權法》第45條第3項規定“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但是,為獵取錢財,將他人的姓名冠於自己創作的作品之上出版銷售的行為,不是《著作權法》領域中的署名權問題,而是假冒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權的行為。因為著作人身權是基於作品而產生的,對於自己沒有創作的作品,也不存在署名權的問題。但假冒他姓名無疑是一種侵犯他人姓名權的行為。

儘管署名權是法律賦予作者所享有的絕對的、排他的權利,但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也要對它進行一定的限制。我國的司法實踐表明,在不違背慣例的情況下,可以省略作者的姓名。對於實用的作品,如建築物等等,實用作品載體的所有人可以不在載體上署作者之名。

著作權的署名權由法律規範明文規定不得放棄,對於任何的民事主體,若是不想在作品上署名是可以的,但這並不意味着放棄了此項權利。且任何著作權轉讓之後,其他人也是不得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的,轉讓者獲得的只是使用權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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