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編是否侵犯原著作權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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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編是否侵犯原著作權人權利?

一、彙編是否侵犯原著作權人權利

1、彙編一般不侵犯著作權。將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的選擇或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就屬於彙編作品不侵犯著作權。一定是要有一定設計、具有獨創性才行,無獨創性的不受保護。但行使彙編著作權時,會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2、彙編作品之上是有一個獨立的著作權的,著作權歸彙編人所有。但是彙編人在行使著作權時,只能及於整個彙編作品,不能及於每一個單獨的材料,不能侵犯被彙編資料原本的著作權,否則就是侵權。而且在彙編之前要徵得所有資料著作權人的許可,不能擅自使用別人的作品,否則就是侵權。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彙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二、合作作品和彙編作品有什麼不同

1、合作作品的關鍵是作者都參與創作,而彙編作品的作者並沒有參與創作,只是把作品彙集在一起,而且沒有得到原作者的同意不得對作品進行修改。合作作品的作者對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權,但是彙編作品的作者對彙編作品享有著作權,但是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

(1)、彙編作品的各作者之間不必具備合意,作者有共同創作的願望。

(2)、彙編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區分的,者的成果有時是可分的,有時是不可區分的。而合作作品要求各而合作作品中各作

(3)、彙編作品以編輯人的名義發表,而合作作品以合作者的共同名義發表。

2、彙編作品的各作者之間不必具備創作合意,而合作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創作的願望。如果彙編他人的作品,則應取得原作者即彙編權人的許可,彙編者可因此對彙編作品產生新的著作權。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沒有彙編權可言。但是,如果對這些作品進行彙編,而這種彙編形式能體現彙編人獨特的取捨、選擇、組合、編排與設計,彙編人也可就其彙編形式產生新的著作權。

3、彙編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區分的,而合作中作者的成果有時是可分的,有時是不可分的。

4、彙編作品以彙編人的名義發表,而合以合作者的共同名義發表。

彙編是常規的創作行為,不屬於侵權行為,彙編作品前需要得到著作人的許可,如果未經允許擅自複製、整合他人作品,如果雷同度較大,可構成著作權侵權,彙編的作品需要滿足著作權等登記條件才可以進行發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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