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編作品各個原作者享有著作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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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彙編作品各個原作者享有著作權嗎?

彙編作品各個原作者享有著作權嗎?

彙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彙編人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由單位組織人員進行創作,提供資金或資料等創作條件,並承擔責任的百科全書、辭書、教材、大型攝影畫冊等編輯作品,其整體著作權歸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所有。

彙編人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如涉及著作權作品,須經原作品著作權人同意,並向其支付報酬。

彙編作品中可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以單獨行使其著作權。即是對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他材料,在內容的選擇或編排上體現獨創性的作品,如選集、期刊、報紙、百科全書等。

二、彙編作品的特點

1、集合性

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彙編作品的構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論文、詞條、詩詞、圖片等,也可是不受版權法保護的數據或者其他資料,如法規、股市信息、電話號碼、商品報價單等。最典型的彙編作品,其所彙集的各個作品是獨立存在或者可以獨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選集、百科全書、詞典、攝影畫冊等。但是,也有一些彙編作品,其所彙集的各個作品只是相對獨立的,如多人創作的教材等。

2、獨創性

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是構成彙編作品的實質條件。可否給予一部集合作品版權保護,不在於其彙編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在於彙編者對被彙集作品的選擇、編排是否達到一定創作高度。例如,法律法規本身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但是法律法規的彙編如果在編排上獨具特色,體現了彙編者的創造性勞動,就可以作為彙編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TRIPS協議第10條第2款規定:“數據或者其他材料的彙編,無論採用機器可讀形式還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內容的選擇或安排構成智力創作,即應予以保護。這類不延及數據或材料本身的保護,不得損害數據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權。”1996年12月20日締結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5條則採用了與TRIPS協議幾乎完全相同的文字來描述數據或其他材料的彙編作品的版權保護問題。從這些國際公約的規定看,彙編作品中的“數據或其他材料”本身是否受版權保護以及彙編作品的閲讀方式都無關緊要。彙編作品的最根本特徵是“其內容的選擇或安排”應具有獨創性。

在企業或者是自然人在創作了文學作品後都是享有著作權的,同時不同類型的作品的著作權也是有所不同的,那麼因為彙編作品是彙編人將若干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編排成獨創性的作品,那麼在確定彙編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權時也是會確定該作品在彙編時是否具體獨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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