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編權和彙編作品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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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彙編權和彙編作品權的區別是什麼

彙編權和彙編作品權的區別是什麼

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作者彙編自己的作品,就會享有基於原作品和基於彙編作品而產生的雙重著作權。前者是原創作品的著作權,彙編作品屬於演繹作品,也享有著作權。

如果彙編他人的作品,則應取得原作者即彙編權人的許可,彙編者可因此對彙編作品產生新的著作權。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沒有彙編權可言。但是,如果對這些作品進行彙編,而這種彙編形式能體現彙編人獨特的取捨、選擇、組合、編排與設計,彙編人也可就其彙編形式產生新的著作權。

比如,選擇和編排新穎的宋詞選編,儘管每首詞的著作權喪失了,但是如果詞選對每首詞的選取以及全書的整體結構形式安排體現了獨創性,則彙編人對這種形式享有新的著作權。

其次,關於彙編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我國著作權法第14條對彙編作品著作權的權力歸屬和行使作了如下規定:彙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

彙編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實踐中,法人和其他組織比較常見。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彙編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而形成的彙編作品,彙編人僅就其設計和編排的結構或形式享有著作權。比如,對已進入公有領域的古典文學作品進行選編,或是根據某些行業的需要彙編法律法規,就屬於這種情況。

彙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在行使彙編作品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也就是説,彙編人在對單個作品進行彙編創作時,如果這些單個作品仍享有著作權,則應徵的原作者的同意並向其支付報酬。

二、什麼是彙編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六項明確規定: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彙編權包括以下構成要件:

1、對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進行選擇或者編排;

2、選擇和編排構成了有獨創性的彙編作品,而不僅僅是複製;

3、彙編作品著作權保護的是彙編者有獨創性的選擇和編排,不包括原有材料和數據的著作權;

4、選擇和編排是創作活動的核心,選擇和編排方式不應當是唯一或有限的幾種,更不應當是常規的方式。彙編是在原有若干作品的基礎上通過選擇或者編排,構成有獨創性的彙編作品的過程,應當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是否得到許可不影響彙編作品的著作權。彙編過程如果創造了新的作品則適用彙編權保護,否則適用複製權保護。彙編過程如只選擇一個作品進行編排,只能適用複製權保護。

知識產權中的著作權是需要作品作者進行申請,提交知識產權局的,如果不進行申請著作權,那麼該作品任何人進行使用,或者是抄襲,都不是違法的,沒有作品權的作品是大家共享的。著作權的年限很久作者死後五十年之內都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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