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品侵權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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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製品侵權的法律後果

複製品侵權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複製品出版、製作、發行、出租需得到合法授權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複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複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複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複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著作權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19條規定,出版者、製作者應當對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承擔舉證責任,發行者、出租者應當對其發行或者出租的複製品有合法來源承擔舉證責任。

二、複製品侵權,出版者、製作者、發行者、出租者如何擔責?

《著作權法》第47條、第48條規定,侵權者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著作權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20條規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後果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出版者盡了合理注意義務,著作權人也無證據證明出版者應當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權的,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出版者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複製品出版、製作、發行、出租需得到合法授權。複製品侵權的,侵權者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就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對於複製品侵權,如果當事人所犯的情形比較輕微,那就需要承擔停止侵害等一系列的民事責任,如果當事人的情形比較嚴重,那除了民事責任就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了。因此,切記不要進行復製品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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