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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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權有哪些特點?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的消極不行使權利的行為,即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

2、代位權是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3、代位權的行使是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

4、債權人的代位權是一種權利而不是義務

二、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代位權行使應符合一定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三、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包括什麼?

1、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

2、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先受償權利。

3、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4、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四、代位權對債務人的效力是什麼?

代位權行使後的民事效力,直接歸於債務人。在債權人着手行使代位權而且通知債務人時,債務人不得再為妨害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處分,即不得再為拋棄、免除,讓與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權失去效力的行為。如果債務人怠於受領第三人的履行,債權人可代位受領,但債權人不得以該受領物全部抵充清償自已的債權或者優先受償,而必須與其他債權人平等受償。同時,債權人代位受領後,債務人仍有權向債權人請求交付所受領的財產。

綜上所述,當條件成熟後,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使代位權,直接向第三人求償。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法律後果體現在對債權人、債務人及第三人的效力上。通過行使代位權,債權人獲得優先求償權,而原來的債權債務關係也隨之滅失,變成了次債務人向債權人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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