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糾紛案件怎樣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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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圍繞專利而產生的糾紛我們就稱之為專利糾紛,由於專利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因此在實際處理相關糾紛的時候就是比較麻煩的。此時需要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也就是要進行舉證。那實踐中,專利糾紛案件怎樣舉證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專利糾紛案件怎樣舉證?

(一)原告的舉證責任

任何類型的專利侵權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這一總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還是貫穿案件始終的。

通常來講,即使能夠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告一般也需要承擔以下舉證責任:

1、原告要向法院提起訴訟,就必須得提交符合立案標準的相應證據材料證明法院受理此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這一點是毋庸贅述的。

2、在立案以後,原告要想讓法院適用專利法五十七條第二款的這一規定,原告還需要逐一舉證證明該案是否符合前面所提到的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定條件。也就是説,原告首先需要證明或者充分説明:按照其專利方法所直接生產出來的產品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新產品”。

3、在上述基礎上,原告還需要證明:被告生產的涉案產品與按照原告專利方法所直接生產出來的產品屬於“同樣產品”,為此,原告需要結合涉案產品的組份、結構或質量、功能、性能對其是否屬於“同樣產品”予以充分的舉證、説明、解釋。

(二)被告的舉證責任

被告所承擔的舉證責任應該以其足以證明被告所採用的生產方法本質上不同於原告專利方法為限。否則,就不利於保護被告的商業祕密,對被告來説有失公平。換句話説,如果原告專利方法中含有多個必要技術特徵,那麼根據侵權判定中的“全面覆蓋原則”,被告只需舉證證明自己製造方法中至少有一個必要技術特徵本質上不同於原告專利方法中的相應技術特徵,這時被告就已經完成了其相應的關於其不侵權的舉證責任。

當然,被告不能僅僅從口頭上或者提供單方的書面材料而主張其製造方法與原告專利方法不同,他還必須同時證明按照自己所提供的不同於原告專利的製造方法同樣可以生產出被告的涉案產品,必要時,法院還可以諮詢本行業的專家意見或者到被告生產現場進行現場勘驗,以確定被告所提供的方法是否切實可行並與原告的專利方法存在本質區別。因此總的説來,即使在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的舉證責任相對來説還是比較輕的。

而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對於此類糾紛一般是由中級及其以上的法院進行管轄的。自然在處理的過程中也就需要當事人實際進行舉證了。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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