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終止如何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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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
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專利局説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
2、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專利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專利局説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
3、未如期繳納維持費或年費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為理由,請求專利局恢復其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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