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專利權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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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關於侵犯專利權的認定:
第一,必須要有被侵犯的有效專利權的存在。一項合格的發明創造只有在其被授予專利權的有效期間內,才受法律保護,第三人實施該項發明創造才可能構成侵犯專利權,在授於專利權以前,專利權期限屆滿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已經終止後,第三人所實施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
第二,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只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實施行為才可能構成專利侵權;凡經過專利權人許可的實施行為,例如書面許可,口頭許可或者默示許可等,都是不構成侵權。默示許可指的是一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經接受的,即為默示許可。對於專利權人主動為他人實自己專利進行技術指導的行為,審判實踐中一般認定專利權人已經默示許可他人或被指導的廠家共同實施其專利技術,不構成侵權。
第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即以營利為目的的實施一定的行為,才可能構成侵權。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是不構成侵權。
第四,行為不屬於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另有規定一般是指在專利法上另有規定的情形,這是指專利法對專利權行使規定的一種限制。

侵犯專利權的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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