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終止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審查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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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慾終止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專利權人需要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通過後作出終止決定。下面,本文將詳細介紹終止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審查與決定相關知識。

關於終止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審查與決定

根據我國《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的規定,專利權人提出終止專利強制許可請求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後,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權人陳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查。需要實地核查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實地核查。如果專利權人陳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不充分或不真實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在作出決定前應當通知專利權人,給予其陳述意見的機會。

經審查認為請求終止強制許可的理由不成立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作出駁回終止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專利權人對駁回終止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終止強制許可的請求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作出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寫明下列各項:

(一)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個人或者單位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三)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及授權公告日;

(四)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的文號;

(五)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六)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印章及負責人簽字;

(七)決定的日期;

(八)其他有關事項。

終止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已生效的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並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公報、政府網站和中國知識產權報上予以公告。

專利權人也可以隨時撤回其終止強制許可請求。專利權人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決定前撤回其請求的,相關程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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