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終止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請求與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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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規定的強制許可期限屆滿前,若強制許可的理由消失並不在出現時,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下面,本文將詳細介紹關於終止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請求與受理法律知識

關於終止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請求與受理

一、請求

根據我國《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的規定,專利權人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終止強制許可的,應當提交終止強制許可請求書,寫明下列各項:

(一)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專利權人的國籍或者其總部所在的國家;

(三)被請求終止的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的文號;

(四)請求終止強制許可的理由和事實;

(五)專利權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註明的有關事項;專利權人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其聯繫人的姓名、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繫電話;

(六)專利權人的簽字或者蓋章;委託代理機構的,還應當有該專利代理機構的蓋章;

(七)附加文件清單;

(八)其他需要註明的事項。

專利權人應當提交請求書及其附加文件一式兩份,並且應當使用中文以書面形式辦理。以上要求提交的證件、證明文件是外文的,當事人應當同時提交中文譯文,未按規定提交中文譯文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

二、受理

終止強制許可請求文件符合以上要求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予以受理,將請求書副本送交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覆的,不影響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決定。

終止強制許可請求文件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請求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進行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則該請求視為未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則不予受理,並通知請求人:

(一)請求人不是被強制許可的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人的;

(二)未寫明請求終止的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的文號;

(三)請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四)明顯不具備終止強制許可的理由。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終止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請求和受理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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