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通常有哪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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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侵權通常有哪些情況

專利侵權通常有哪些情況

1、生產性侵權

生產性侵權包括兩個方面:

(1)是生產、製造別人的專利產品;

(2)是使用別人的專利技術直接或間接生產並營利的,都稱為生產性侵權。方法的使用,只要是為生產經營使用都構成侵權,自行設計製造一台他人專利產品然後為生產經營目的自用,也構成生產性侵權。外觀設計專利沒有使用性侵權,而只有製造行為的生產性侵權。

2、經營性侵權

經營性侵權是指銷售侵權產品而構成的侵權行為。銷售侵權是指明知是侵犯他人專利權而生產製造產品仍然銷售。這種明知應是直接明知而不是應當知道。例如,接到專利權人的通知或警告應視為直接明知,在《專利公報》上或在報紙上發表了聲明,原則上不能作為明知之前提條件。最好通過公證機關、工商部門、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直接通知銷售侵權產品者,這樣的證據較可靠,一般的信函往往不足以證明專利權人已警告過銷售者。

3、間接性侵權

間接性侵權是以直接侵權的成立為前提條件的,如果直接侵權不成立,間接性侵權就不可能存在。而間接性侵權的成立,往往有某種程度上的共同故意或明知,通常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是明知自己所生產的某個主要零件是為某個侵犯專利權者而特別製造的,就有可能構成間接性侵權。

(2)是提供成套的生產配件由他人組裝成產品,其組裝在一起必然構成侵犯他人的專利的,應當視為間接性侵權,但如果所生產的是通用配件,別人購買以後,還需要加上其他配件才得以組合成產品,除有共同故意外,一般不構成間接性侵權。

(3)是轉讓許可性間接侵權,由於將某項技術轉讓給他人,甚至將某項專利許可給他人生產或使用。生產或使用者構成侵犯他人專利權,轉讓技術或許可專利一方亦可能構成間接性侵權。

二、不構成專利侵權有哪些情形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出現專利侵權,專利權人有權主張侵權人賠償自己的損失。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可以是侵權者因侵權行為所得的利潤。此時,專利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侵權者的銷售量、銷售時間、銷售價格、銷售成本及銷售利潤等。以此為依據,計算侵權者所得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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