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合編作品和彙編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一、比較合編作品和彙編的區別是什麼?

比較合編作品和彙編的區別是什麼?

比較合編作品和彙編的區別是看一下是否作者都參與到創作過程當中,前者的話他是作者參與那這種創造性的活動,但是彙編作品的話,他並沒有參與創作,僅僅是將所有的作品籠統的彙集在一起,而且不能對作品進行修改。合作作品的關鍵是作者都參與創作,而彙編作品的作者並沒有參與創作,只是把作品彙集在一起,而且沒有得到原作者的同意不得對作品進行修改。

合作作品的作者對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權,但是彙編作品的作者對彙編作品享有著作權,但是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

(1)彙編作品的各作者之間不必具備合意,作者有共同創作的願望。

(2)彙編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區分的,者的成果有時是可分的,有時是不可區分的。而合作作品要求各而合作作品中各作

(3)彙編作品以編輯人的名義發表,而合作作品以合作者的共同名義發表。

二、其他法律規定,

我國立法對於合作作品的定義為:“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顯然,合作作品的對稱就是“一人獨自創作的作品”,對於後者,學者們為其冠以不同的名稱,例如:“單人作品”、“獨著作品”、“獨創作品”等,而這些不同的名稱實際上指向的都是相同的客體。究竟採用哪一個名稱更為貼切、妥當呢?其中的“獨創作品”可能會被誤認為是指具有獨創性的作品,進而可能會誤認為存在不具有獨創性的“作品”;而“單人作品”的概念則會產生歧義,既可能是指由一人獨自創作的作品,又可能是指由一人獨自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因此,比較而言,採用“獨著作品”這一概念作為合作作品的對稱比較合適。

可見,合作作品與獨著作品是以作者的數量為依據對於作品做出的分類方法,從邏輯上講,這種分類方法以“二分法”的方式窮盡了作品的整體,換言之,以全體作品為集合時,合作作品與獨著作品互為補集。

日常生活當中,對於作品的內心,大家可能認為自己瞭解的是比較準確的,但實際上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河邊作品和彙編作品就是兩種完全性質不同的彙編作品的話,它僅僅是注重於一個將作品彙集在一起,而和篇作品,它是強調一個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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