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著作權法中的製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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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何認定著作權法中的製片人?

如何認定著作權法中的製片人?

著作權法中的製片人一般指創作作品的生產製作人,後期也是可以作為著作權人來進行認定的。 製片人全權負責劇本統籌、前期籌備、組建攝製組(包括演職人員以及攝製器材的合同簽訂)、攝製資金成本核算、財務審核;執行拍攝生產、後期製作;協助投資方國內、外發行和國內、外申報參獎等工作。製片人是劇組的主宰,攝製組的最高權力者,既有權決定聘用優秀成員,也有權開除在劇組行為的成員。從片子的形成到片子的上映,是全片貫穿的核心 。也有的影視公司的老闆或投資方在影視劇中署名製片人職務。

二、出版者的權利內容

1.版式設計專有權。版式設計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面和外觀裝飾所作的設計。版式設計是出版者,包括圖書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雜誌社、報社)的創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即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2.專有出版權。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雙方訂立的出版合同的約定享有專有出版權。其他出版者未經許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權人也不得將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作品一稿多投。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範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專有出版權是依出版合同而產生的權利而非法定權利,因而嚴格意義上講它不屬於鄰接權範疇。報紙、雜誌社對著作權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內享有先載權。但著作權人自稿件發出之日起15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在30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著作權在申請時所需要認定的相關權利和義務,涉及到著作權中製片人的處理,也是需要按照上述權利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在後期進行著作權的確權時,也需要對製片人的相關情況進行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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