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權轉讓後如何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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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著作權轉讓後如何署名

在著作權轉讓後如何署名

著作權轉讓了原著作權人還可以保留署名權。

1、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中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發表權屬於著作人身權,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所以,如果作品本身是自己的,即使你轉讓了著作權,以上權利你還是仍然享有的。

2、首先,你作為擁有作品修改權的權利人,對方修改你的插畫,應得到你的同意才能修改;其次,你作為擁有署名權的權利人,對方是不能剝奪的。

二、著作權人的署名權能轉讓嗎

著作權人的署名權是不能轉讓的。

我國,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具體包括十七項。其中,前四項(即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為著作人身權,後十三項(即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等)為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作品的作者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或者轉讓上述後十三項權利,並獲得相應的報酬。也就是説,對於著作財產權,作者是可以依法自由進行處分並獲利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並未對著作人身權作出相同的規定。因此對於這四項權利,作者是不得許可他人使用或進行轉讓的。這其中的原因在於,作品不僅僅能像其他財物一樣為作者帶來經濟利益,更重要的是,它同時還凝聚了作者的智慧,承載了作者的精神,是作者人格的體現。

作者與作品之間的聯繫是基於創作者的身份而存在的,由此而產生的著作人身權是一種基本的、固有的、絕對的、非財產性的權利,是不可剝奪且不可被替代的權利。故而只有作者本人才有權決定是否將作品公之於眾,有權在作品上署名,有權自己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並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

我國著作權法正是出於對著作人身權的充分認識、尊重和保障,才作出了這樣的規定。

從另一個角度講,著作人身權,特別是署名權的行使和保護,不僅關係到作者的權益,也會影響到社會公眾利益。

作品的著作權是需要作者進行遞交資料給知識產權局,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審查員會進行授權;在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會進行駁回。駁回之後,申請人針對審查員駁回的原因,進行修改之後,還是可以再次進行遞交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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