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中的署名權可以轉讓嗎
一、著作權中的署名權可以轉讓嗎?
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不可以轉讓,因為署名權屬於人身權。
在我國,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具體包括十七項。其中,前四項(即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為著作人身權,後十三項(即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等)為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作品的作者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或者轉讓上述後十三項權利,並獲得相應的報酬。
二、著作權轉讓合同應該怎麼寫?
著作權轉讓合同
甲方:
乙方:
產品名稱:標題:《 》
產品背景:本光盤系由甲方研製開發的《 》系列商用光盤之一,已由 出版社出版。
第一條:經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出讓,乙方同意受讓《 》光盤的著作權,現達成本協議。
第二條:甲方保證擁有本產品的著作權。
第三條:轉讓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
第四條:付款方式:
3、第三次付 萬元,於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第五條:甲方權力和義務
1、在合同有效期內,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產品著作權轉讓第三方或授予第三方代理銷售權。
2、甲方對上述產品仍保留署名權。
3、甲方有獲取著作權轉讓金的權力。
4、甲方有權從乙方處按零售價 折進貨銷售本產品。
5、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甲方應提供本產品的CD-R。
第六條:乙方權力和義務
1、乙方對上述產品有署名權。
2、乙方有按時支付轉讓金的義務。
3、成品盤製作完成後,乙方應撥出少量贈送盤,其中提供給出版社樣盤 片,提供給甲方樣品盤 片。
第七條: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對本產品內容和版本進行修改。但甲方保留署名權和產品標題名稱。
第八條:違約條款:
第九條:雙方因合同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訴訟解決。
第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著作權轉讓生效以最後一筆轉讓費結清之日為準。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綜上所述,屬於作品著作權人身權的部分都不能轉讓,也就是説作品的署名權只能歸原作者所有,即便職務作品,作者都有署名權,作品的著作權在轉讓出去以後,作品上標的還是原作者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