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繹作品包括哪些內容?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7W

一、 演繹作品包括哪些內容?

演繹作品包括哪些內容?

演繹作品包括的內容,主要有:

1、改編,即指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行為。

2、翻譯,即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為另一種語言文字的行為。

3、註釋,是指對文字作品中的字、詞、句進行解釋。

4、整理,是指對內容零散、層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進行條理化、系統化的加工。

由於演繹作品是對原作品的再創作,所以演繹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權(演繹作者應當在演繹作品上註明原作品的名稱、原作者的姓名),尊重原作品的內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則可能導致對原作品的侵權而承擔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對於演繹作品的規定

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該條明確了演繹作品的作者,對原作品進行再創作時,應事先徵得原作者的同意,並依照規定支付報酬,同時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權,再創作人不得對原作品進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繹作品的創作人是對已超過保護期的作品進行再創作,可以不徵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時可以不支付報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權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權不得侵犯。

演繹作品的作者,在進行作品的改編、翻譯、註釋、整理時,其他人也可以對該作品進行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各演繹作品的作者對自己創作的演繹作品分別享有著作權。演繹行為是演繹者的創造性勞動,是一種重要的創作方式。演繹創作所產生的新作品,其著作權由演繹人,即改編者、翻譯者、註釋者、整理人享有獨立的著作權。

涉及到演繹作品的認定,是可以從該演繹作品的產生方式和形成原因來進行處理,特別是不同的情況下所認定的版權也是不同的,但不管以何種形式,都是需要獲得原作者的同意的,否則是可能造成嚴重的侵權行為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