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作品著作權的使用規範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7W

一、共同作品著作權的使用規範是什麼?

共同作品著作權的使用規範是什麼?

共同作品的著作權行駛規範根據作品的類型不同分成兩類,第一類是關於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的權力行使規範,採用協商行使規則,包括協商使用著作權和合作作者單方使用著作權。分為兩步走:第一步首先由各合作者協商一致行使,第二步在協商不成時,其他合作作者又沒有正當理由的條件下,合作作者可以單方形式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力,但無論是否能協商一致行使,所得的收益應當在所有合作者之間共同合理分配。

第二類是可分割使用合作作品的著作權使用,現行的《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送審稿)》均為加以具體規定,所以這部分目前參照不可分割合作作品著作權的使用規則來規定可分割使用合作作品整體著作權的行使。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權如何認定?

兩人或兩人以上合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權由參加合作的作者共同享有的。在作品的創作過程中,沒有參與創作活動的人,是構不成合作作者身份的。

合作作品使用的是可以進行分割的,並且每一個作者都可以對各自創作的部分獨立享有著作權,但是在行使著作權的時候,是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著作權的。

我國的合作作品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一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一般來説,在創作一個合作作品之始,是需要合作作者之間進行合意的,在未經任何一方同意的情況下,是不能將對方對方的作品合入計劃合作的作品中的,即使是欲對對方作品進行一定程度的修改或補充,也必須徵得創作者的同意,否則就構成了侵犯了該作品的著作權。

所謂合作作品的作者是指必須是參與了作品創作的人,沒有參加過任何創作的人,便不可以稱為合作作品的作者。這裏所強調的“參加創作的人”,指的是對該作品的思想立意、創作觀點、表達形式等付出過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比如構思策劃、執筆操作等。反之,假如沒有對該作品付出過任何創造性勞動的人,是不能成為合作作者的。

任何一部合作作品的著作權都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著作權利的分配和行使,完全可以由參與合作作者來協議確定的。在沒有協議,或者協議尚未約定的權利情況下,該作品的著作權是由參與合作作者來共同行使的。值得注意的是,可分割作品的修改權是由參加創作的人分別進行行使的。如果出現許可他人使用而獲得的報酬的情況,合作人可以按協議來進行分配,沒有協議或者協議不成的,則需按同等份額分配。所謂“對合作作品的共同行使”,指的是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前提條件是需要全體合作作者協商一致的,出現任何一種未經協商一致的情況,各個合作作者是沒有權力單獨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權的,其原因是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任何一個合作作者都是不能濫用自己的權利的,或無正當理由阻止其他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權,對此,《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共同著作權根據不同類型的作品,其權利行使規則不一樣,不同的行駛規都需要與共同作者進行協商,無論採用哪一種權利行使規則,最後取得的收益都應該與共同作者分配,分配的標準可以根據達成的協議或者等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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