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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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原則是什麼?

職務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原則是什麼?

職務作品著作權的歸屬權依舊是完成作品的職員。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

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二、職務作品如何認定

1、我國《著作權法》將職務作品界定為,“為完成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而產生的作品”。由於“工作任務”的規定顯得太籠統而容易產生歧義,這造成了人們對職務作品的理解不一致。正因為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此予以彌補,即規定,《著作權法》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2、創作的作品應當屬於作者的職責範圍這一法律特徵

應包括兩層含義:首先,職責範圍必須要由勞動合同,或相關規章直接確定;另一方面,要求作者創作的作品要與作者所在單位的正常業務直接相關。

在對職務作品的認定中,“職責範圍”應予以嚴格界定,否則,會把眾多的個人作品劃歸到職務作品中,這不僅打擊創作者的積極性,而且還是社會利益不公正分配的體現。在判斷職務作品的過程中,下面幾種因素值得高度重視:

(1)職務作品與作者是否在工作時間內創作。作品的創作不同於產品的生產(製造產品時,製造者可以在一天工作時間屆滿後便離開崗位,無論工作任務完成與否),作品的創作過程是個連續的心理過程和不斷寫作過程。有時的情況是,在工作時間內只是作出了創作作品的初步設想,在工作時間外仍是欲罷不能,便以一定的客觀形式實現了構思,並對作品進一步提煉、加工。這樣,我們就很難認定一部作品的構思與創作是否屬“工作時間”之內,所以,用工作時間不能(也不可能)作為判斷某一作品是否屬於職務作品的標準。

(2)職務作品與作者是否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其實,很多作品特別是社科類的作品幾乎不需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但它們是職務作品;另一方面,有些作者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條件而創作的作品,也不一定就是職務作品。在這種情況下,也可能是委託作品或其他類型的作品。所以,我們不能以物質技術條件來判斷某一作品是否屬於職務作品。

綜上所述,職務作品的第二個法律特徵:創作的作品應當屬於作者的職責範圍。作者只有在勞動合同(或者在工作單位的職責規章、長期工作規劃或該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執行的其他規定)中指明的該作者的職責範圍內創作的作品才是職務作品。我們絕不能夠把超出此範圍的一些作品也劃到職務作品中去。否則不利於保護作者的著作權益,也會嚴重地削弱作者的創作積極性。

3、職務作品體現了作者的個人意志,其思想內容是由作者決定的。

在職務作品的創作中過程中,雖然法人或其他組織必然會對職務作品的作者的創作產生或大或小的影響,但創作行為的主體應該是職務作品的作者而不是單位。職務作品的作者完全可以在創作過程中決定如何遣詞造句、如何選景拍攝、採用什麼風格、手法等。換言之,這種作品的內容可以充分體現職務作品的作者的思想和情感,作品反映的是職務作品的作者的意志和個性。因而可以説,職務作品的作者是對作品作出了獨創性貢獻的人。

職務作品有一般和特殊兩種類型,雖然一般的職務作品,最終是由單位具有歸屬權,但是此時署名權依舊屬於職員個人。對於特殊類型的職務作品,不僅是署名權其他部分的權利的歸屬也是屬於職員個人的,但是單位有優先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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