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著作權登記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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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著作權保證了作者對於自身作品的所有權。著作權的擁有需要進行相關的登記。在有些情況下,由於條件等等情況的限制,著作權需要由第三人進行撤銷。那麼第三人撤銷著作權登記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第三人撤銷著作權登記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第三人撤銷著作權登記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起訴及受理的限定性條件

一般來説第三人維護自身權益有兩個途徑:一是事前參加訴訟,即民訴法第五十六條[1]第一、二款規定的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起訴訟和無獨立請求權申請參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二是事後的司法救濟即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對於事後的撤銷之訴是第三人基於新的事實提出的新訴,不同於一般的普通程序,不適用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2]規定的起訴條件。也不同於當事人對生效裁判提起的審判監督程序,其在起訴和受理條件上均有一定的特殊限定。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審理中的特殊性規定

首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不影響原生效案件的執行。第三人撤銷之訴系第三人的事後司法救濟程序,在制度設置的功能定位上與再審程序類似,為維護司法權威和原生效裁判的穩定性,以及避免當事人規避執行而惡意提起撤銷之訴,司法解釋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受理後並不中止原生效裁判的執行。當然在原告提供相應擔保後,人民法院可准許中止執行。特殊情況下,為避免因執行導致第三人權益受損的不可逆轉,人民法院亦可依職權中止執行。

第二、第三人撤銷之訴審理後的處理規則與其他訴訟程序亦不同。第三人撤銷著作權登記應該注意哪些問題?第三人撤銷之訴因屬當事人依據新的事實提起的新訴,在起訴時除了請求確認原生效裁決的錯誤外,還有可能提出獨立於原裁判的民事權利主張,故在處理上應當全面審查,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三百條規定了三種情形:

(一)請求成立且確認其實體權利的主張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二)請求成立,但確認其全部或部分實體權利的主張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確認其實體權利請求的,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三)請求不成立,駁回訴訟請求。因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對象是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且對於審理結果當事人享有上訴權,那麼撤銷之訴中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起的獨立於原生效裁決的民事權利主張合併審理,有可能與民訴法規定的審級制度相違背,故筆者認為在合併審理時應當對該民事權利主張做相應限定,即提出的獨立的民事權利主張應當與撤銷內容直接關聯,也即與原訴訟標的相關。對於沒有直接關聯的新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不宜一併審理。另外關於調解書的撤銷問題,調解書系當事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第三人對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可撤銷調解書,但是不宜直接對其民事權利主張作出處理,否則違背了當事人的處分和自願原則。

從以上內容可以得出,第三人撤銷著作權登記應該注意哪些問題應該從撤銷條件,內容等多個方面進行闡述。首先需要遵循當事人的自願原則,在合法的情況下,申請裁決以及撤銷內容。是一項獨立性的自願的撤銷事件,具有時效性。以上即為第三人撤銷著作權的大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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