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再貼現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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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再貼現試行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再貼現試行辦法

為了更好地融通資金,引導資金流向,發揮人民銀行宏觀調節的作用,促進商業匯票承兑、貼現業務的開展,人民銀行對專業銀行開辦再貼現業務。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6-04-16

實施時間:1986-04-1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融通資金,引導資金流向,發揮人民銀行宏觀調節的作用,促進商業匯票承兑、貼現業務的開展,人民銀行對專業銀行開辦再貼現業務。

第二條 再貼現是專業銀行以未到期的貼現票據向人民銀行的貼現。目前再貼現暫用於專業銀行對承兑商業匯票貼現的資金需要。

第三條 在人民銀行開立帳户的專業銀行業務機構為再貼現的對象。專業銀行向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必須以已辦理貼現尚未到期的商業承兑匯票和銀行承兑匯票,填制再貼現憑證,並在匯票上背書,一併送交人民銀行。人民銀行審查後予以貼現。

第四條 再貼現的金額,按貼現匯票的票面金額扣除再貼現利息計算。再貼現的期限,從再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

第五條 為有利於再貼現業務的開展,再貼現率暫定為3.75‰,略低於對專業銀行的一般貸款利率。

第六條 再貼現到期日,人民銀行從申請再貼現的專業銀行存款帳户內收取。

第七條 本辦法先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十城市試行,其餘地方的實行時間另行通知。

第八條 本辦法的會計核算手續,先由各人民銀行市分行制訂,報總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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