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衞生服務機構建設標準(2008年討論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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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衞生服務機構建設標準(2008年討論稿)

社區衞生服務機構建設標準(2008年討論稿)

為規範社區衞生服務機構建設,提高社區衞生服務機構工程項目決策水平與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合理確定建設規模,正確掌握建設標準,滿足社區衞生服務機構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資效益,促進社區衞生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建設標準。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衞辦規財發[2008]122號

頒佈時間:2008-06-21

實施時間:2008-06-21

時 效  性:失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社區衞生服務機構建設,提高社區衞生服務機構工程項目決策水平與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合理確定建設規模,正確掌握建設標準,滿足社區衞生服務機構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資效益,促進社區衞生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社區衞生服務機構建設項目投資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確定項目建設水平的全國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社區衞生服務機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依據,是有關部門審查項目設計和對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督、檢查的尺度。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於社區衞生服務機構的新建工程項目;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社區衞生服務機構的建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衞生工作的政策,應適應項目所在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況,正確處理現狀與發展、需要與可能的關係,做到規模適宜、功能適用、裝備適度、經濟合理、安全衞生。

第五條 社區衞生服務機構的建設,應堅持以人為本、方便就診的原則,在滿足各項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時,應注意患者就診條件和醫護人員工作條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學。

第六條 社區衞生服務機構的建設,應符合所在地區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衞生規劃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衞生資源,避免重複建設或過於集中。現有社區衞生服務機構的改建、擴建,應合理利用原有設施,厲行節約,避免浪費。

第七條 社區衞生服務機構的建設,應認真做好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按照立足當前、考慮發展、適度超前的原則,根據當地衞生事業發展規劃要求和建設單位實際情況,切實做好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任務書的論證、編制工作。

第八條 社區衞生服務機構包括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衞生服務站。

第九條 社區衞生服務機構的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和定額、指標的規定。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十條 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原則上不設住院功能病牀,可設一定數量的以護理康復為主要功能的病牀。設置護理康復牀位的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其規模應根據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考慮服務人口數量、區域內衞生資源、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服務半徑、交通等因素,按照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的基本任務和功能合理確定,每千服務人口(指户籍人口)宜設置0.3-0.6張牀位。

相鄰的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牀位可以合併設置。原則上一個社區衞生服務中心不得超過50張(包括康復牀和觀察牀)。

社區衞生服務站不設病牀。

第十一條 社區衞生服務機構項目構成包括房屋建築、場地和附屬設施。

房屋建築主要包括臨牀科室用房、預防保健科室用房、醫技科室用房、管理保障用房等。臨牀科室用房主要包括全科診室、中醫診室、康復治療室、搶救室、預檢分診、治療、處置室、觀察室等;預防保健科室用房主要包括預防接種室、兒童保健室、婦女保健與計劃生育指導室、健康教育室等;醫技科室用房主要包括檢驗室、B超室、心電圖室;管理保障用房主要包括健康信息管理室、辦公室、藥房、消毒等。

場地包括道路、綠地和停車場等。

附屬設施包括供電、污水處理、垃圾收集等。

第十二條 社區衞生服務機構配套設施的建設應堅持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的原則,儘量利用城鎮公共設施或集中建設、統一供應。

第三章 建築面積指標

第十三條 社區衞生服務中心按服務人口數量,其臨牀科室、預防保健科室、醫技科室、管理保障等用房建築面積宜符合下列規定:

1.服務人口3-5萬人,建築面積為1400平方米。

2.服務人口5-7萬人,建築面積為1700平方米。

3.服務人口7-10萬人,建築面積為2000平方米。

第十四條 社區衞生服務中心設置病牀的,按每牀不超過30平方米增加建築面積。

第十五條 社區衞生服務站服務人口宜為0.8-1萬人,建築面積宜為150平方米-220平方米。

第十六條 社區衞生服務中心臨牀科室用房、預防保健科室用房、醫技科室用房、管理保障用房所佔比例見表1。

第四章 規劃佈局與建設用地

第十七條 社區衞生服務機構選址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方便羣眾,交通便利。

2.周邊宜有便利的水、電、路等公用基礎設施。

3.應環境安靜、遠離污染源。

4.應遠離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貯存區、高壓線路及其設施。

第十八條 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宜為相對獨立的建築,如設在其它建築內,應為相對獨立區域的底層,或帶有底層的連續樓層,且不宜超過四層。

第十九條 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總平面佈局,應根據功能、流程、管理、衞生等方面要求,對建築平面、道路、管線、綠化和環境等進行綜合設計。

第二十條 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總體佈局,應符合下列規定:

1.科學合理、節約用地。

2.在滿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時,適當考慮未來發展。

3.功能分區合理,潔污流線清楚,避免或減少交叉感染。

4.室內採光、色彩設計符合衞生學要求。

5.建築佈局緊湊,內部交通便捷,管理方便,減少能耗。

6.根據不同地區的氣象條件,合理確定建築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風與自然採光,為患者提供良好的醫療環境,為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

第二十一條 社區衞生服務機構綠化用地應符合當地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新建獨立式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建設用地容積率宜為1-1.2。

第二十三條 新建獨立式社區衞生服務機構,應設置公共停車場。按小型汽車用地25平方米/輛和自行車用地12平方米/輛,另行增加用地面積。停車數量按當地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章 建築標準

第二十四條 社區衞生服務機構建設,應貫徹經濟、適用、安全、美觀的原則,建築標準應區別不同地區的經濟條件合理確定。

第二十五條 社區衞生服務機構的建築設計要考慮地域和環境條件,做到節能與環保。

第二十六條 社區衞生服務中心應為單層、多層建築,主要建築宜採用框架結構,考慮使用的靈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二十七條 社區衞生服務機構的道路、停車場及建築物設計應符合無障礙要求。

第二十八條 社區衞生服務機構的臨牀科室用房、預防保健科室用房和醫技科室用房應自成一區,設單獨出入口。預防保健科室用房中的計劃免疫、婦幼保健用房宜設置在底層。污物的運送宜設置單獨出入口。

第二十九條 社區衞生服務機構臨牀科室、預防保健科室和醫技科室用房應滿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室內淨面積不宜低於下列規定:

(一)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用房:

1.全科診室10平方米、中醫診室10平方米、康復治療室40平方米、搶救室13平方米

2.預防接種室65平方米、兒童保健室10平方米、婦女與計劃生育指導室18平方米、健康教育室40平方米

3.檢驗室28平方米、B超和心電圖室12平方米、西藥房16平方米、中藥房16平方米、治療室8平方米、處置室8平方米、健康信息管理室16平方米、消毒間20平方米

(二)社區衞生服務站用房:

全科診室10平方米、治療室8平方米、處置室8平方米、預防保健室13平方米、健康信息管理室6平方米。

第三十條 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宜設集中候診區,利用走廊單側候診,走廊淨寬應不小於2.40米;兩側候診,淨寬應不小於2.70米;不設候診的走廊淨寬應不小於2.10米。

第三十一條 診室和觀察室,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和天然採光。室內淨高不應低於下列規定:

1.診室2.60米,觀察室2.80米。

2.醫技科室2.80米,或根據需要而定。

第三十二條 社區衞生服務中心醫療用房層數為三層時宜設電梯,三層以上應設電梯。

第三十三條 社區衞生服務機構主要建築物的圍護結構及屋面,應符合建築節能和防滲漏的要求;外窗應選用氣密性和防水性能良好的產品。

第三十四條 社區衞生服務機構的建築裝修和環境設計,應有利於患者生理、心理健康,體現簡潔、温馨的行業特點。

第三十五條 臨牀科室、預防保健科室和醫技科室用房的室內裝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牆面、頂棚應易於清掃、不起生、易維修。有推車(牀)通過的門和牆面應採取防撞措施。踢腳板、牆裙應與牆面平。

2.地面用材應採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檢驗用房的地面材料還應耐腐蝕,便於清潔、消毒;部分醫療設備用房應按其設備要求防塵、防靜電。

3.化驗台、操作枱等枱面均應採用潔淨、耐腐蝕、易沖洗、耐燃燒的面層,相關的洗滌池和排水管應採用耐腐蝕的材料。

4.供應室、藥房(庫)等應有防蟲、蠅、鳥、鼠及其他動物侵入的設施;藥房(庫)還應有防潮設施。

5.配餐、消毒、衞生間、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結露的房間,應採用牢固、耐用、難沾污、易清潔的材料裝修到頂;並應採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順利、樓地面排水通暢不出現滲漏。

6.所有衞生潔具、洗滌池,應採用耐腐蝕、難沾污、易清潔的建築配件。衞生間的洗手池和便器應採用非手動開關。

第三十六條 社區衞生服務機構應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標識系統。

第三十七條 社區衞生服務機構的建築耐火等級應不低於二級,消防設施的配置應遵守國家有關建築防火設計規範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社區衞生服務機構的供電設施應安全可靠。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宜採用雙迴路供電。電源裝配容量應滿足現有設備及近期的增容量。

第三十九條 社區衞生服務機構的放射科、功能檢查科、檢驗科等用房應設置通風設施,有條件的宜設置空調。配餐、消毒、衞生間等用房應設置通風設施,未設外窗的房間應設置通風設施。

第四十條 社區衞生服務機構應根據使用特點和需求,有條件的設置相適應的信息系統、通訊系統和安全技術防護系統。

第四十一條 社區衞生服務中心主要建築物內,排水管道應採取防堵塞、防滲漏、防腐蝕措施;應設置管道井,主要管道溝應便於維修和通風,應採取防水措施。

第四十二條 社區衞生服務機構的給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GB5749),醫療區污水的水質應滿足《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關於醫院污水排放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社區衞生服務機構的污物處理應滿足《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廢棄物和生活垃圾的分類、歸集、存放與處置應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

第六章 醫療設備

第四十四條 社區衞生服務機構設備配備,應符合衞生部《關於印發城市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站基本標準的通知》(衞醫發[2006]240號)規定。同時可根據發展需要,增加康復理療、兒童保健、婦女保健相應的設備。

第七章 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第四十五條 社區衞生服務機構投資估算,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編制。在評估或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社區衞生服務機構房屋平均建築安裝工程造價,可參照建設地區相同建築等級標準和結構形式住宅平均建安造價的1.5-2倍確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築物,其建安工程造價可按實際情況適當提高。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期按國家關於建築安裝工程工期有關定額執行。

第四十七條 社區衞生服務機構經濟評價,應按國家現行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的規定執行。

城市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基本醫療設備配置

一、診療設備

診斷牀、聽診器、血壓計、體温計、觀片燈、體重身高計、出診箱、治療推車、供氧設備、電動吸引器、簡易手術設備、可調式輸液椅、手推式搶救車及搶救設備、脈枕、鍼灸器具、火罐。

二、輔助檢查設備

心電圖機、B超、顯微鏡、離心機、血球計數儀、尿常規分析儀、生化分析儀、血糖儀、電冰箱、恆温箱、藥品櫃、中藥飲片調劑設備、高壓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滅菌設施。

三、預防保健設備

婦科檢查牀、婦科常規檢查設備、身長(高)和體重測查設備、聽(視)力測查工具、電冰箱、疫苗標牌、紫外線燈、冷藏包、運動治療和功能測評類等基本康復訓練和理療設備。

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設備

健康教育影像設備、計算機及打印設備、電話等通訊設備,健康檔案、醫療保險信息管理與費用結算有關設備等。

設病牀的,配備與之相應的病牀單元設施。

城市社區衞生服務站基本醫療設備配置

診斷牀、聽診器、血壓計、體温計、心電圖機、觀片燈、體重身高計、血糖儀、出診箱、治療推車、急救箱、供氧設備、電冰箱、脈枕、鍼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滅菌設施、藥品櫃、檔案櫃、電腦及打印設備、電話等通訊設備、健康教育影像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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