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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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工作,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工作,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包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協調機制,及時解決電梯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生產、經營、使用電梯的安全和節能負責。

第七條 自治區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電梯生產、維護保養、使用管理責任、檢驗、檢測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學校、新聞媒體、社會團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九條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建立電梯生產、使用安全管理標準化體系以及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能力評價體系,促進行業有序競爭和規範運作,提高行業服務管理水平。

第二章 生產、經營

第十條 電梯生產活動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禁止將報廢電梯的零部件用於電梯生產;禁止將不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的機電設備作為電梯使用。

第十一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其製造或者改造的電梯及其零部件的安全性能和節能指標負責,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應當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二)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以及使用維護説明、型式試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產品出廠説明書中應當明確標註電梯或者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

(三)向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提供必需的電梯備品備件、技術培訓和其他技術幫助;

(四)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並向所在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就電梯報廢、更新、改造等方面提出技術指導性意見;

(六)因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承擔相關責任,並向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安裝使用的乘客電梯,製造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

醫院、機場、車站、學校、幼兒園、商場、體育場館等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的電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視頻監控設施並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選購依法取得生產許可資質的企業製造的合格電梯;

(二)電梯的選型、配置應當綜合考慮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功能,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車站、機場等公共交通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公共交通型;

(三)醫院、機場、車站、學校、幼兒園、商場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新安裝的乘客電梯以及十層以上的住宅電梯,應當採用雙迴路供電或者配備備用電源;

(四)電梯採購招標文件中應當有配置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和應急救援條件的要求;

(五)委託有電梯安裝資質的單位進行安裝;

(六)建設單位與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不一致的,建設單位向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移交的電梯,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同時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安全使用的警示標誌以及電梯使用標誌。

第十四條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受委託單位不得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電梯修理單位應當對修理更換的電梯零部件、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護裝置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應當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第十五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將電梯維護保養工作納入售後服務範疇。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設立或者委託的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合理布點,以滿足不同區域電梯維護保養以及應急救援的需要;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向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將擬施工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等情況,在施工前書面告知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向電梯檢驗機構申請施工過程監督檢驗。

第十七條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安全施工方案,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是否符合電梯安裝使用要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八條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安裝、改造、修理過程進行自行檢測後,報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將其存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條 電梯銷售單位禁止銷售下列電梯:

(一)未取得許可資質生產的;

(二)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

(三)國家明令淘汰、報廢以及證件不全的;

(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電梯進貨檢查驗收和銷售台賬制度。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一條 電梯所有權人應當依法承擔電梯安全運行的相應義務,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第二十二條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則確定:

(一)電梯安裝後,建設單位尚未移交電梯產權所有人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二)電梯所有權人未委託他人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三)電梯屬於共有且未委託他人管理的,共有人應當書面約定電梯管理的實際負責人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四)電梯所有權人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管理的,受委託方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五)配有電梯的建築物用於出租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未約定的,建築物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六)政府出資建設的用於公益性事業的電梯,其實施管理者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未明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並執行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完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變更時,應當移交安全技術檔案;

(二)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電梯維護保養並簽訂維護保養合同。維護保養單位變更時,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持維護保養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後十五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更換電梯內的電梯使用標誌;

(三)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取得電梯作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電梯運行日常巡視並記錄日常使用狀況,保管和按照規定使用電梯專用鑰匙。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電梯並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四)監督並且配合電梯的改造、修理、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並簽字確認維護保養記錄;

(五)將電梯的安全使用説明或者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有效的電梯使用標誌和本單位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置於電梯顯著位置;

(六)保證電梯應急照明正常有效,緊急報警裝置與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能夠有效應答緊急呼救;

(七)電梯發生故障或者遇突發性事件時,應當停止電梯運行並張貼停止電梯運行公告。乘客被困時應當及時組織救援;

(八)電梯發生事故時應當組織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並於一小時內報告電梯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九)及時落實維護保養單位發出的書面停止電梯運行通知和整改建議;

(十)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電梯所在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手續,取得使用登記證書並置於電梯顯著位置。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電梯報廢的,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在報廢后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一梯一檔要求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使用登記表;

(二)與電梯所有權人簽訂的電梯授權使用管理格式化合同和安全使用承諾書;

(三)電梯及其零部件、安全保護裝置的產品技術文件以及合格證明;

(四)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維護保養記錄、電梯運行故障與事故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和應急救援演練記錄,並至少保存五年;

(五)安裝、改造、修理電梯的有關資料和監督檢驗報告、定期檢驗報告。

第二十六條乘客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配備電梯遠程監測和應急救援信息系統。電梯遠程監測系統應當滿足電子記錄故障、維護保養、檢驗、檢測與應急救援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對發生電梯事故或者故障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對受害方先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先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後,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有權對造成事故的相關責任者追償相關損失。

第二十八條 醫院提供患者專用的電梯以及直接用於旅遊觀光且速度大於2.5米/秒的載人電梯,應當由取得特種設備作業資格的人員操作。

第二十九條 住宅小區電梯安全使用管理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業主管理規約應當確定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修理、改造、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更新等費用的籌集和使用規則;

(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單位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確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三)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公開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記錄,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有權監督物業服務單位的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四)物業服務單位為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的,物業服務費中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應當單獨立賬,並每半年公佈一次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支出情況;

(五)住宅電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費用,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從住宅專項維修基金中列支。住宅專項維修基金餘額不足或者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六)住宅小區電梯經檢驗、檢測機構認定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採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難以消除隱患且相關方對經費籌集、整改方案等達不成一致的,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業主代表和旗縣級人民政府房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七)電梯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使用或者經檢驗存在事故隱患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條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和維護保養,並申請定期檢驗或者監督檢驗:

(一)發生自然災害或者設備事故,影響電梯安全性能指標的;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一年內接到電梯故障實名舉報三次以上且經確認存在安全問題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

(三)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應當每兩年在定期檢驗時按照監督檢驗的要求進行功能性試驗和制停距離檢查。

第三十二條電梯停用一年以上,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停用備案手續。啟用已經停用的電梯,應當到原登記機構重新辦理使用手續;啟用已經停用一年以上的電梯,還應當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後,辦理啟用手續,方可繼續使用。

第三十三條 乘客乘用電梯時,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説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二)採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或者轎門;

(三)拆除、毀壞電梯的部件或者標誌、標識;

(四)乘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或者運載超過額定載荷的貨物;

(五)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學齡前兒童應當在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陪同下乘用電梯。

乘用的電梯發生故障時,乘客應當及時與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取得聯繫,服從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三十四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資質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負責。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將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資質範圍、辦公地點、作業人員、裝備情況、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等信息,書面報旗縣級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報原備案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每名維護保養人員負責維護保養的電梯不得超過三十部,維護保養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維護保養單位從事維護保養工作。

第三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相關標準和使用維護保養説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維護保養計劃;

(二)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以及應急救援和投訴電話號碼;

(三)住宅小區使用的電梯,應當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公佈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信息至少應當包括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時間和內容等;

(四)維護保養現場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資格並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五)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儲備一定數量與維護保養對象相一致的常用配件,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護裝置應當有型式試驗證明;

(六)確保應急救援電話二十四小時有效應答,在乘客被困報警後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救援解困;

(七)發現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後,應當及時排除故障。故障暫時難以排除的,應當將解決方案書面通知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並告知其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

(八)對維護保養的電梯每十五日至少進行一次維護保養,每六個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並向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出具自檢報告;

(九)建立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並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十六條 車站、機場、商場、醫院等公共場所的電梯,應當由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

公共場所或者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次數和維護保養項目。

第五章 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

第三十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依法從事電梯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從事檢驗、檢測的人員應當取得檢驗、檢測資格;

(二)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符合相關規定;

(三)自接到檢驗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安排檢驗工作,完成檢驗工作後,檢驗機構應當在十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四)督促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按照規定申請檢驗,對於逾期未申請檢驗的,應當及時報告電梯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五)在檢驗活動中,對電梯生產、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執行法律、法規、標準,落實安全責任的相關工作質量進行核查;

(六)對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七)將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結果報送電梯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八)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屬於嚴重事故隱患的,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暫停使用電梯、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同時向電梯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對存在下列情形的電梯實施定期檢驗:

(一)未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與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合同的;

(三)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的;

(四)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而未予以改正的。

第三十九條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對電梯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電梯檢驗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異議,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後十五日內向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作出書面答覆。

檢驗機構逾期未答覆或者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對檢驗機構的書面答覆仍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複檢。受理複檢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其他有資質的檢驗單位進行復檢並在二十日內作出複檢結論。

第四十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委託檢驗、檢測機構開展檢驗或者安全評估:

(一)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

(二)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曾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四)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需要繼續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第四十一條 經檢驗或者安全評估確定允許繼續使用的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採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住宅小區電梯經安全評估後,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安全監督檢查計劃,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下列電梯列為重點安全監督檢查範圍:

(一)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機場、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

(三)故障頻率或者投訴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電梯主要零部件產品質量及電梯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工作質量實施專項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發生電梯事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問題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落實電梯安全責任,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電梯安全隱患,提高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自治區統一的電梯安全信息動態管理系統,記錄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安全評估、檢驗以及監督抽查等信息並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十六條旗縣級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政務網站公開已備案的維護保養單位信息,並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向社會發布本轄區電梯安全狀況報告。

第四十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在建項目中的電梯井道、機房等工程質量加強監督管理。

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住宅小區電梯運行維護保養費用管理和電梯修理、改造、更新資金籌集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電梯安全監察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移送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一)物業服務單位未落實電梯安全管理責任,經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書拒不改正,需要對物業服務單位進行處理的;

(二)電梯生產單位被依法撤銷或者吊銷許可後,需要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建設單位、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未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需要追究其責任的;

(四)建築物或者建築結構存在影響電梯安全運行因素的。

第四十九條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危害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可以向所在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應當受理,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將移送情況告知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七章 應急處置

第五十條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制定本單位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第五十一條電梯發生事故時,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專項預案,組織排險搶救,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及時向事故發生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後,應當儘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五十二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及時到達現場並視情況作出停止使用電梯的指令,責令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採取必要措施予以處理或者作出需要作進一步技術鑑定的決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建設單位未向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警示標誌或者電梯使用標誌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受委託單位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使用,處以1000元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委託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維護保養工作的;在電梯使用標誌有效期內變更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按規定更換電梯使用標誌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六、七項規定,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未能隨時與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繫,並在乘客被困時未能迅速實施救援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規定,未及時落實維護保養單位發出的書面停止電梯運行通知及整改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未配備電梯遠程監測和應急救援信息系統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維護保養計劃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應急救援和投訴電話號碼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九項規定,未建立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或者已建立但保存不滿五年的。

第五十九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更換的電梯零部件無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或者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無型式試驗證明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規定,應急救援電話未能二十四小時有效應答或者在乘客被困報警後,未能在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完成救援解困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七項規定,未告知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八項規定,未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自行檢查的。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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