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價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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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價管理暫行辦法

輸配電價管理暫行辦法

為建立健全合理的輸配電價機制,促進電網發展,提高電網經營企業效率,維護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電價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3〕62號),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含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原國家計劃委員會)

文       號:發改價格[2005]514號

頒佈時間:2005-03-28

實施時間:2005-05-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合理的輸配電價機制,促進電網發展,提高電網經營企業效率,維護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電價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3〕6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輸配電價是指電網經營企業提供接入系統、聯網、電能輸送和銷售服務的價格總稱。

第三條 輸配電價由政府制定,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

第四條 電網輸電業務、配電業務應逐步在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

第五條 輸配電價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計税、公平負擔”的原則制定,以有利於引導電網投資、完善電網結構,促進區域電力市場的建立和發展,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批准註冊的電網經營企業。

第二章 輸配電價體系

第七條 輸配電價分為共用網絡輸配電服務價格、專項服務價格和輔助服務價格。

第八條 共用網絡輸配電服務價格指電網經營企業為接入共用網絡的電力用户提供輸配電和銷售服務的價格,簡稱共用網絡輸配電價。輸配分開後,應單獨制定輸電價格和配電價格。

第九條 專項服務價格是指電網經營企業利用專用設施為特定用户提供服務的價格,分為接入價、專用工程輸電價和聯網價三類。接入價指電網經營企業為發電廠提供接入系統服務的價格。

專用工程輸電價指電網經營企業利用專用工程提供電能輸送服務的價格。

聯網價指電網經營企業利用專用聯網工程為電網之間提供聯網服務的價格。

第十條 輔助服務價格是指電力企業提供有償輔助服務的價格,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輸配電價確定

第十一條 電價改革初期,共用網絡輸配電價由電網平均銷售電價(不含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扣除平均購電價和輸配電損耗後確定,逐步向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過渡。

第十二條 輸、配電價向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過渡過程中,現行輸、配電成本與輸、配電價格差距較大的電網,逐步調整輸、配電價。

第十三條 在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電網經營企業輸、配電業務總體收入進行監管,並以核定的准許收入為基礎制定各類輸、配電價。

第十四條 共用網絡服務和專項服務的准許收入應分別核定,准許收入由准許成本、准許收益和税金構成。

第十五條 准許成本由折舊費和運行維護費用構成。其中,折舊費以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准的有效資產中可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值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定價折舊率為基礎核定,運行維護費用原則上以電網經營企業的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核定。

第十六條 准許收益等於有效資產乘以加權平均資金成本。

有效資產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包括固定資產淨值、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價值、專利和非專利技術價值)三部分,不含應當從電網經營企業分離出去的輔業、多經及三產資產。在建工程投資應按上年實際有效投資計入有效資產。

有效投資是指經政府主管部門核定,符合項目核准、招投標法等規定的投資。

加權平均資金成本(%)=權益資本成本×(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成本×資產負債率

權益資本成本按無風險報酬率加上風險報酬率核定,初期,按同期長期國債利率加一定百分點核定;債務資本成本按國家規定的長期貸款利率確定。條件成熟時,電網經營企業加權平均資金成本按資本市場正常籌資成本核定。

第十七條 税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共用網絡輸配電價

第十八條 共用網絡輸、配電價以承擔輸、配電功能相對應的電網資產為基礎定期核定。

區域電網內共用網絡按郵票法統一制定輸電價,省級配電價以省為價區分電壓等級制定。輸、配電損耗按電壓等級核定,列入銷售電價。

第十九條 共用網絡輸、配電價,按電壓等級統一制定,下一電壓等級應合理分攤上一電壓等級的成本費用。同一區域相同電壓等級實行同價。

第五章 專項服務價格

第二十條 競價上網後,為有利於發電企業公平競爭,接入系統工程由電網經營企業投資建設的,實行接入價;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的,不實行接入價。

第二十一條 接入價以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接入系統工程准許收入為基礎制定,實行單一制容量電價,由接入系統的電廠支付。

第二十二條 專用工程輸電價以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准許收入為基礎制定,實行兩部制輸電價,由該工程的使用方支付。

當兩個及以上用户共用專用工程輸電的,按各方使用輸電容量的比例分攤准許收入。

第二十三條 聯網價以核定的准許收入為基礎,分兩種情況制定。

(一)沒有長期電量交易的聯網工程,聯網價實行單一制容量電價,由聯網雙方支付。

(二)具有長期電量交易的聯網工程,聯網價實行兩部制電價。聯網容量電價是為聯網備用服務制定的價格,由聯網雙方支付;聯網電量電價是為長期電量輸送服務制定的價格,由受電電網支付。

第二十四條 聯網雙方支付的聯網費用通過共用網絡輸配電價回收。

第六章 輸配電價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共用網絡輸配電價、聯網價和專項輸電工程輸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接入跨省電網的接入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接入省內電網的接入價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獨立配電企業的配電價格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對輸配電價的重大決策,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應充分聽取電力監管部門、電力行業協會及有關市場主體的意見;電力監管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整電價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電力監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對輸配電價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地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相應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意後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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