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部關於中國通用電話磁卡發行及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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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關於中國通用電話磁卡發行及管理暫行規定

郵電部關於中國通用電話磁卡發行及管理暫行規定

發行中國通用電話磁卡(下稱“通用卡”)需要嚴格的組織管理。必須堅持統一標準、統一型號、統一加密、統一發行的管理原則。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4-07-25

實施時間:1994-07-2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組織管理

發行中國通用電話磁卡(下稱“通用卡”)需要嚴格的組織管理。必須堅持統一標準、統一型號、統一加密、統一發行的管理原則。

1.“通用卡”必須依據相關標準設計。“通用卡”的卡面設計、生產、加密、監督、發行等工作,統一由電信總局管理。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負責省內磁卡電話業務的管理。要建立健全磁卡電話業務管理機構,制定磁卡的計劃訂購、入庫保管、發行銷售及話機維護、保養等有關的業務技術維護管理和財務管理核算等完善的制度和辦法。

3.“通用卡”的具體生產、加密、經銷一律由部指定的廠家統一辦理,現暫定由天津電話設備廠負責。

二、業務管理

1.省內各局開辦磁卡電話業務所用磁卡(包括“通用卡”和各省發行的地方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彙總向電信總局申請。每年第一季度提出下一年度訂購計劃;經審批後,由電信總局開具“電話磁卡發行單”(見附表一),憑發行單到天津電話設備廠訂購。未經電信總局批准,天津電話設備廠不得自行與任何單位簽訂電話磁卡購銷合同。

2.“通用卡”按非面值價發行(價格另定)。省批“通用卡”的發行數量,按照各地開辦城市、投入使用磁卡話機數和以前發行磁卡的數量作為參考依據進行分配,即以“機多卡多,使用量大適當增加”的原則分配。

3.凡開辦磁卡電話業務的局,均按磁卡實際面值出售,不準低面值出售;也不準異地出售,如確有剩餘,應報上級主管部門統一調配。

4.磁卡電話業務按郵電主業管理,業務收入按財務制度進帳,各局間互不結算。對代銷磁卡的單位或個人,由企業按規定比例支付代銷手續費。

5.“通用卡”發行之後,將有計劃地逐步減少“地方卡”的發行量,增加“通用卡”的數量,待全國磁卡(或電話卡)管理部門組建及各項管理制度完善後,將停止地方卡的發行。屆時磁卡話機仍能識別兩種卡、用户手中的“地方卡”仍可繼續使用。

6.從本規定下發之日起,各地安裝磁卡話機,必須選用具備適用於“通用卡”和地方卡雙重性能的話機。凡不具備雙重性能又不能改造的話機應逐步淘汰。

7.各地開辦磁卡電話業務情況,按附表二規定表格和時間要求逐級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彙總全省情況於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報電信總局。

8.隨着“通用卡”的發行和磁卡業務的發展,集卡業務也將應運而生,目前有些省市已有發展。對此,各地必須在滿足用户通信需求的前提下,適當開發集卡市場、及時掌握動態、研究制定管理辦法。

三、磁卡的生產與監督

1.電話磁卡屬於有價證券,其生產全過程由部指定的生產廠家組織專門機構管理,部電信總局負責全面監督。

2.磁卡生產、成品驗收、入庫保管、銷售出庫等工作,生產廠須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確保磁卡的安全。

3.“通用卡”的卡面設計選題、設計圖稿、校樣卡須經部批准(審批程序另文規定)。

4.生產廠須嚴格按訂購單位數量要求製作磁卡。生產過程中超出發行數量的卡、除留5-10套存檔外,其餘應由專人監督就地銷燬。

5.生產廠只能按磁卡成本(非面值)價售給訂購單位,絕對不允許截留或售給其他個人或單位。

6.部指定的生產廠,其磁卡和話機產品售價須報部審定。

7.磁卡生產須保證質量。有關磁卡電話防偽措施,由生產廠進一步研究、解決。

四、發行“通用卡”有關準備工作及要求

發行“通用卡”的組織工作,部電信總局正抓緊進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的磁卡電話業務管理機構要落實專人負責,做好“通用卡”首發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1.為發行“通用卡”,對各地正在使用的話機改造是當務之急。改造工作由天津電話設備廠負責,各局積極配合。總的要求是:改造後的話機應能適用地方卡和“通用卡”。

2.發行“通用卡”,在全國乃至全世界影響很大,各局需大力做好宣傳工作。使用户瞭解發行“通用卡”的必要性、優越性及“通用卡”的使用方法,確保“通用卡”首次發行順利成功。

3.首批“通用卡”的生產正在進行。按預定計劃將於8月上旬起分批發往各地,正式啟用日期另行通知。

4.“通用卡”正式發行之前,部計劃召開全國會議,檢查落實前期準備工作。

五、各局可根據本《規定》各項要求,擬定“磁卡電話業務管理細則”,於1994年底前報電信總局經營部。

六、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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