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系統車、船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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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系統車、船管理規定

糧食系統車、船管理規定

為加強糧食系統自有車、船的管理,做到安全、優質、高產、低耗,不斷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更好地完成糧油運輸任務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商業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1-03-12

實施時間:1991-04-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糧食系統自有車、船的管理,做到安全、優質、高產、低耗,不斷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更好地完成糧油運輸任務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糧食系統車、船管理,是指對全國糧食部門自備的從事貨物運輸的汽車、船舶等實施行業性和經營性管理。

第三條 糧食部門自有車、船的主要任務是:

(一) 保證完成國家糧油運輸計劃和糧食部門各種物資運輸任務;

(二) 在搶險救災中發揮重要作用;

(三) 對交通支線、難運點的糧油運輸堅持優先服務;

(四) 參與社會物資運輸,為搞活商品流通服務。

第四條 車、船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一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懂業務、善管理,廉政高效的領導班子;建設一支政治、技術、業務素質好,作風正派、紀律嚴明、服務周到的職工隊伍。

第五條 各級糧食部門要根據糧油運輸任務,合理組建糧油運輸企業。計劃內糧油源要納入統一的計劃管理,首先滿足糧油運輸企業任務。

第二章 行業管理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廳),設車、船管理機構,一般以三至五人為宜,車船數量較少的邊遠省區可設二人;地(市)級設置專職管理機構,或配備專業管理人員。各級車、船管理機構和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七條 行業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上級的指示,制定有關規章制度;

(二) 綜合申請車、船、配件、維修鋼、木材的供應計劃;

(三) 協助企業解決資金、燃料等困難;

(四) 推行全面質量管理;

(五) 交流推廣企業改革、經營管理和安全生產經驗,表彰先進;

(六) 督促檢查企業完成各項經濟技術指標;

(七) 指導企業上等升級;

(八) 保障車、船折舊費和大修理費的提取和使用;

(九) 組織車、船普查;

(十) 及時彙總報送各種統計報表。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八條 經營管理由企業負責。縣(市)糧食局或廠、庫、站凡有五輛載重汽車或二十個載重噸位以上的,均應組建糧油運輸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四輛載重汽車或二十個噸位(含二十個噸位)以下的,也要加強管理,實行單車核算,不得放任自流。

在同一縣(市)區哉內以組建一個糧油運輸企業為宜,其它車輛可適當歸併。

第九條 糧油運輸企業要根據生產規模和勞動定額,確定合理的勞動組織和定員標準。汽車運輸企業的人員編制,應為車均二點五人,取多不超過三人。船舶運輸

企業的編員定額參照交通部門有關規定配備。

第十條 要嚴格控制系統內分散車、船的發展。分散車、船不能參加糧油物資的營業性運輸。

第十一條 糧油運輸企業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其組建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十二條 糧油運輸企業的組織形式和名稱,應根據當地情況和特點進行設置和確定。企業應服從主管局的領導,業務上歸口糧食儲(調)運部門。

第十三條 糧油運輸企業的車、船要加強維修,計劃更新。凡需調撥或轉讓,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廳)批准。

第十四條 凡遇戰備支前、救災搶險等緊急調運任務時,上級糧食主管部門有權隨時調動所屬各單位的車、船。

第十五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要優化生產要素組合,堅持“雙增雙節”,以運為主,積極開展多種經營。

第十六條 配件、油料、輪胎等的管理,必須專人負責,摸清消耗規律,本着保證需要,壓縮庫存,加速資金週轉的原則,做好籌措供應工作。

第十七條 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實行定額管理。對各項定額和升級指標等都要有考核評比的依據。

第十八條 推行和完善全面質量管理,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和標準化體系,搞好勞動、設備、信息、計量、檢測、環保、檔案、班組建設等項管理基礎工作,全面提高企業素質。

第十九條 對不能很好地完成運輸任務,連年虧損或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企業,上級車管部門要組織整頓,查明原因,限期整改,必要時進行改組或撤換。

第四章 技術管理

第二十條 對車輛的技術管理參照交通部頒發的《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堅持預防為主和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原則,做到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視情修理、合理改造,適時更新和報廢。對船舶的技術管理的參照交通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車、船選購應根據當地糧油貨源情況,選定適應性、可靠性、經濟性良好,維修方便的型號,大、中、小配置比例適當,以充分發揮噸位利用率。

第二十二條 車、船的使用、維護、修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要正確使用,強制維護、保持良好技術狀態。

第二十三條 要增強維修能力,配備與維修任務相適應的機具設備,按有關規定,加強管理,提高機具設備完好率和利用率。在完成自有車、船維修任務的前提下,應該對外服務,以增加企業經濟效益。

第二十四條 嚴格執行車、船以及機具設備報廢的有關規定,適時地進行更新。

各級糧食主管部門,對所屬糧油運輸企業的車、船更新,應從政策上,經濟上給予扶持,以保持生產能力和生存能力。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 嚴格執行國務院和公安、勞動、交通及主管部門發佈的各項安全法令和有關規定,牢固樹立安全質量第一的方針,堅持預防為主的思想,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安全。

第二十六條 各級都要實行安全管理領導責任制和安全目標責任制,誰主管,誰負責。

健全安全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明確職責。安全組織要定期研究工作,貫徹政策,開展教育,組織檢查,處理事故,決定獎懲,制定措施,負責落實。

第二十七條 切實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對廠院內、車間、油庫和裝卸、修理、加油等場地要建立工作制度,配齊消防器材,培訓消防人員,消除火災隱患,杜絕事故發生。

第二十八條 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無事故競賽活動。各企業內部要定期組織自查,及時總結評比,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省、地(市)業務主管部門每年組織一至二次安全檢查評比,交流經驗,表彰先進。

第二十九條 駕駛員要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認真執行駕駛守則。做好出車(船)前、運行中、返回後的安全檢查工作。

第三十條 認真執行商業部發布的《糧油調運管理規則》。嚴防糧油丟失、撒漏、污染、提高運輸質量。

運輸糧油的車箱、罐體、船倉必須按規定清理乾淨。對裝過化肥、農藥的要進行嚴格的洗刷消毒、裝具破漏的不裝車、船,易與糧油混雜、污染的物品、不與糧油混裝。要嚴格清點手續。苫蓋嚴密,防止貨損貨差。

第三十一條 對發生的事故,要按事故分類逐級上報。對事故的處理,要嚴肅認真,做到“三不放過”,即:原因查不清不放過;教訓總結的不深刻不放過;防範措施不力不放過。對情節嚴重的事故,要區別情況給肇事者以必要的紀律處分和經濟制裁。對重大的責任事故,要追究領導責任。

第六章 財務、統計管理

第三十二條 認真執行《會計法》、《十項財經紀律》、《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等有關財務管理規定,認真編制財務計劃,做好財務監督和分析工作,強化內部審計。

第三十三條 認真執行《國營糧食企業會計制度》,管好用活資金,加速資金週轉,正確核算盈虧,做到帳帳、帳表、帳物相符,及時報送會計報表,準確反映經營成果。

第三十四條 認真執行《統計法》,要有專人負責統計工作,統計資料要及時、準確、完整、系統地反映企業全貌。

第三十五條 完善登記工作,系統積累資料,認真對待統計基礎工作。

第三十六條 全面實行單車、船、班組核算。對企業的費用、收入和各項成本開支,按單車、單船、班組認真考核定期公佈。

第三十七條 要重視技術經濟指標,將產量(貨運量、貨物週轉量),效率(完好率、出勤率、實載率),燃料消耗、安全、流動資金佔用、營業收入、成本、利税等做為企業上等升級和安全先進等的考核項目和依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自備運糧火車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廳),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或規定,並報商業部備案。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商業部糧食儲運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O年七月二日發佈的《全國糧食系統專業車、船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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