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電力部技工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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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電力部技工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水利電力部技工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為了認真做好水利電力技工學校學生學籍管理,保證學校教學工作有秩序地進行,不斷提高教學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電力技工教育的實際,制定本學籍管理制度。

頒佈單位:水利電力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7-09-01

實施時間:1987-09-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入學與註冊

(一)學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堅持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新生。凡經錄取的新生,必須按錄取通知規定的日期和有關事項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須憑有關證明材料,向學校申請延期報到,經學校批准後,方可延期入學。延期時間不得超過十天。無故逾期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並向學校主管部門和當地招生部門備案。

(二)學校應在新生入學後一個月內,按招生條件進行復查,如發現有不符合報考條件和錄取手續,以及身體狀況不符合健康檢查標準者,經查證屬實,取消其學籍,退回原地區,並報學校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三)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必須按學校規定手續請假,否則以曠課論。

二、休學與復學

(四)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學習,或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三分之一者,可以准予休學或令其休學。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後,仍不能復學堅持正常學習的,應作退學處理。

(五)學生休學需由本人提出申請,並持有縣級醫院或有關單位證明,經學生科、教務科提出意見。校長審核批准,再辦理休學手續,並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

(六)經批准休學的學生,必須離開學校(户口及糧食關係可留在學校)。學生休學回家的路費由本人自理,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由學校酌情補助;休學期間一律停發助學金。病休期間的醫療費用由本人自理。

(七)學生休學期滿後,應於新學年或學期前一個月向學校申請復學。

因病休學的學生,在復學時,必須有縣級或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經學校審查批准後,原則上隨原專業下一個年級學習,如下一年級無原專業,由學校決定可編入其它相近專業的班級,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三、退學與轉學

(八)對於確實患有嚴重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適合在校繼續學習的學生,需由本人申請,家長簽字,學生科、教務科提出意見,校長批准後,予以退學;對未申請退學者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令其退學。學生退學應報學校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九)學校要建立嚴格的考勤制度。學生因故不能參加正常教學活動,必須請假。凡未獲准假或無故超假者,均以曠課論處。一學期無故曠課累計超過三十六課時者,令其退學。

(十)凡被批准退學的學生,應退回原地區。

(十一)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一般不得轉學。對個別因特殊情況必須轉到外地的學生,學生應持有接收學校同意入學的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報學校主管部門及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後,發給轉學證明。從外地轉入的學生,需持有關聯繫證明材料,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經學校同意,報學校主管部門及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入學手續。

四、升級、留級、試讀

(十二)每學期學生必須按教學計劃的規定,參加全部課程的考試和考查,學年成績符合升級者,准予升級。

(十三)學年第一學期各課程的成績,如有一門主要生產實習課,或經補考後,仍有二門考試課(含一般生產實習課),或三門考試、考查課不及格者,應隨班試讀。試讀生助學金減半發給。試讀生當其學期末考試、考查成績均及格者,可對上學期不及格的課程再補考一次,符合升級條件的轉為正式生;否則令其留級。如果本學期又有課程不及格,則令其留級。

(十四)學年(畢業學年除外)結束,兩學期計,如有一門主要生產實習課,或經補考後,學年成績有二門考試課程(含一般生產實習課程),或三門考試、考查課程不及格者,應留級重讀。留級生在重讀期間助學金停發。當學生留級時,如下一年級無原專業,應分別情況留入下一年級相近專業重讀,留級以一次為限,否則令其退學。

(十五)學生每學年成有四門考試考查課程不及格者,不準補考,令其退學。

(十六)在決定學生升、留級及試讀計算課程門數時,應按學期計算,對跨學年跨學期的課程,由教師根據跨年跨期的成績綜合評定,按一門課程計算。

五、畢業、結業、肄業

(十七)學生在校修業期滿,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經畢業綜合考核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並根據國家需要,按有關規定,擇優分配。

(十八)學生在校修業期滿,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但未參加畢業綜合考核或畢業綜合考核成績不及格者,予以結業,學校只發給結業證書。結業生在一年之後,可向原學校申請參加下一年級的畢業綜合考核,如成績符合畢業生資格者,學校換髮給畢業證書。

(十九)學生在校學習一學期以上,但未能按學制年限修業期滿而中途綴學者,以肄業論,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二十)學校對畢業生要進行體格檢查,凡因病不能分配,可按休學處理。病癒後,經學校複查批准後再分配工作。對休學期滿病仍未愈者,取消保留的學籍。並將有關材料轉交其居住地區。

(二十一)按國家計劃,經學校分配的畢業生,應在規定期限內到用人單位報到。畢業生必須服從國家統一分配,對於不報到學生要進行教育。

經教育逾期一個月不去工作單位報到者,取消其分配資格。

六、獎勵與處分

(二十二)學校每學年對德、智、體、美和生產勞動諸方面表現優秀的學生,應分別情況給予表揚或授予“優秀”學生稱號。對德、智、體全面發展,工作積極負責,成績顯著的學生幹部,可授予“優秀學生幹部”的稱號。凡給予獎勵的學生,應向全校張榜公佈,頒發獎狀、獎品,並記入學生檔案。

(二十三)對成績優秀、表現好的少數畢業生,根據上級規定,畢業綜合考核委員會推薦,報學校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部門批准,錄用時高定工級。

(二十四)對於違反《學生守則》的學生,學校應進行嚴肅耐心的批評教育,對於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的學生,應給予必要的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責令退學、開除學籍六種。對一般違反《學生守則》,但經多次教育不改者,應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受警告處分後,仍不悔改者,應給予記過處分;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如:打架鬥毆、行兇、盜竊、酗酒、賭博、道德敗壞以及被公安部門拘留者),應酌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責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觸犯刑律,被勞教及判刑者,一律開除學籍。受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減發或停發助學金。

(二十五)處分學生要慎重。對於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由學生管理部門提出,校長審核批准。對於責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的,須經校務會議討論,校長批准並報學校主管部門及當地勞動部門備案。學生的處分,應在全校公佈,並通知其家長。

(二十六)對於受處分的在校學生,不得歧視,學校應經常進行耐心細緻的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儘快地改正錯誤。對確有顯著進步,表現好的,可撤消處分並從其檔案中撤出處分材料。

七、操行評定

(二十七)學校應根據學生執行《學生守則》的情況,對學生進行操行評定。操行分優、良、及格、不及格四個等級。操行評定每學期進行一次,由班主任寫出操行評語,評定出操行等級。

(二十八)在學生畢業綜合考核前,學校要對學生進行操行總評(畢業鑑定),學生操行總評不及格者,不準參加畢業綜合考核。

八、附則

(二十九)本制度適應於在學校計劃內招生的各類校外教學班學生的學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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