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外匯信貸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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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外匯信貸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銀行外匯信貸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對外匯信貸資金的管理,促進銀行各項外匯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提高外匯信貸資金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2-10-09

實施時間:1993-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匯信貸資金的管理,促進銀行各項外匯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提高外匯信貸資金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國家批准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包括地方性和區域性銀行,都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的外匯信貸業務實行雙向目標管理,在下達和考核年度銀行外匯信貸計劃的同時,制定和下達銀行外匯信貸資產負債管理比例,逐步強化銀行內部自我約束、自我調節的營運機制。

第二章 資金計劃

第四條 外匯信貸資金管理的範圍為經營外匯信貸業務銀行的下列全部外匯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

一、資金來源:

(一)自有外匯資本金;

(二)銀行組織吸收的各項外匯存款;

(三)海外分支機構存回資金;

(四)從境外拆入短期資金;

(五)銀行按國家計劃從境外自借中長期商業借款(含境外發債籌措資金);

(六)銀行借入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七)國家或地方、部門、企業用自借指標委託銀行境外專項籌資;

(八)其他資金來源,如暫收應付、境內同業拆入、外匯買賣等。

二、資金運用:

(一)境內各項流動資金貸款;

(二)境內各項固定資產貸款;

(三)撥付海外分支行資金;

(四)存放境外頭寸準備(包括存款資金、拆出、購買政府債券、購買股票等);

(五)銀行其他投資;

(六)按委託人預定的用途和項目發放的委託貸款;

(七)其他資金運用,如各種暫付資金、境內同業拆出資金等。

第五條 經營外匯信貸業務的銀行應根據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的銀行外匯信貸資金來源和外匯信貸資金運用內容,編制年度外匯信貸計劃,上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綜合平衡並報國務院批准後,下達執行。區域性和地方性銀行的外匯信貸計劃,報送當地人民銀行分行計劃部門,由人民銀行分行上報總行,並根據總行的要求,分配下達計劃。

第六條 各銀行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下達的年度外匯信貸計劃,努力吸收外匯存款,積極穩妥地籌措境外資金,擴大外匯資金來源;對現匯流動資金外匯貸款按以存定貸的原則發放管理,對現匯固定資產外匯貸款要按人民銀行下達的計劃嚴格控制,不得突破。外匯信貸必須遵循國家有關金融方針政策,注重支持國家急需發展的行業、產業、項目,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條 各銀行必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繳存外幣存款準備金。

第八條 外匯信貸資金管理必須堅持以資金來源制約資金運用的原則。各銀行按規定向中央銀行繳存外幣存款準備金後的各項外匯信貸資金來源、自有資本金,屬於銀行自身營運資金,必須根據資金來源控制和調整資金運用,做到“自求平衡、自擔風險、講求效益”。

第九條 銀行外匯信貸資金必須和人民幣資金配套平衡。各銀行外匯信貸資金計劃的編制應與人民幣信貸資金計劃的編制相互銜接,對固定資產外匯貸款的國內配套人民幣資金,除按規定渠道由部門企業籌措外,需要國內銀行貸款的要在人民幣信貸計劃內安排。

第十條 鼓勵各銀行間、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間進行短期資金拆借,拆借利率可比照同期國際金融市場利率商定。

第十一條 各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可以共同集中外匯資金,對效益好的大中型項目聯合發放銀團貸款,貸款規模可在本系統內調劑解決,也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單獨報批追加規模。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計劃年度中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各行外匯信貸業務開展情況及要求,對國家銀行外匯信貸計劃進行必要的調整。如需調整計劃,各有關銀行要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調整外匯信貸計劃的報告。

第三章 資產負債比例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各銀行的外匯信貸資金實行以下資產負債比例管理:

(一)外匯自有資本金(包括實收外匯資本、外匯準備金、業務發展基金)與外匯資產總額的最低比例。

(二)各銀行發放外匯現匯貸款與吸收外匯存款加外匯自有資本金的最高比例。

(三)各銀行自借國際商業借款(含對外發行債券)與外匯自有資本金的最高比例。

(四)短期拆入資金與外匯存款加外匯自有資本金的最高比例。短期資金主要用於解決先支後收的資金墊付和頭寸,先支後收必須以銀行資金承受能力為限,不得用於長期投資和貸款。

(五)各銀行除委託貸款外的長期外匯貸款(即一年期以上貸款,含一年,包括一年和一年以上固定資產貸款)餘額與貸款總餘額的最高比例。

(六)各銀行短期貸款(即一年以下,包括一年以下的技改貸款)餘額與貸款總餘額的最低比例。

(七)各銀行境外貸款、投資、買賣證券、拆放等境外資金運用與外匯資產總額的最高比例。

(八)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比例。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各銀行不同情況,確定和調整上述外匯資產負債的具體比例數。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對外匯信貸資金管理需要,增減和調整外匯資產負債的比例。

第十六條 銀行辦理委託對外籌資、委託貸款,應做到借用對應,期限一致,專項使用,按期還債。

第十七條 對外匯信貸資產質量的管理和檢查。各銀行要根據業務經營狀況,定期對逾期、呆帳、壞帳貸款進行清理和分析,嚴格控制。有關外匯信貸資產風險等級的劃分及相應管理辦法,人民銀行將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在中國人民銀行下達的年度計劃內,各銀行應按第三章規定的有關資產負債比例執行。如按本規定第三章的資產負債比例計算,允許達不到當年下達的有關計劃指標;要超過當年下達的有關計劃指標,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申請追加計劃。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外匯信貸資產負債比例實行按月考核、按季分析。每月末各項比例指標必須符合本辦法的要求。

第二十條 各銀行不得違反外匯信貸資產負債的各項比例。如有違者,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情節實行警告、通報或罰款處罰。

第四章 檢查和實施

第二十一條 在建立統一的銀行外匯信貸會計科目制度以前,各銀行應先根據人民銀行外匯信貸資金管理的內容和要求按現行會計科目及時準確編制本系統外匯信貸業務統計月報,資金平衡表,會計決算表。外匯信貸統計月報要及時準確反映本行系統外匯信貸計劃執行情況,於每月後十五日內報人民銀行總行。

第二十二條 加強對外匯信貸資金活動的分析預測工作。各銀行應於月後及時寫出分析簡報,季末、年末應根據國民經濟有關情況,全面分析報告本行各項外匯信貸資金活動變化、原因、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對影響外匯信貸資金變化的一些綜合性問題,應重點説明。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管理需要,可隨時檢查、監督各銀行外匯信貸資產負債狀況,資金營運狀況,被檢查銀行應按要求提供所需的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以各銀行總行為考核管理單位。各銀行可按照本規定,根據系統內分支機構業務發展的不同情況,制訂相應的外匯信貸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並建立和健全資產負債監測制度,優化資金增量,調整信貸資產存量結構。

第二十五條 以前規定、辦法中凡與本試行辦法牴觸的,以本試行辦法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試行辦法修改解釋權屬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試行辦法自1993年1月1日,開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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