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援助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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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援助管理辦法(試行)

對外援助管理辦法(試行)

對外援助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對外援助管理,提高對外援助效果,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的。

2014年10月21日商務部第30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1月15日商務部令2014年第5號公佈,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

最新對外援助管理辦法全文包括總則、對外援助政策規劃、對外援助方式、援外項目立項、援外項目監督管理、對外援助人員管理等共八章五十一條。

頒佈單位:商務部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14-11-15

實施時間:2014-12-15

時 效  性:廢止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對外援助管理,提高對外援助效果,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援助是指使用政府對外援助資金(以下稱援外資金)向受援方提供經濟、技術、物資、人才和管理等支持的活動。
第三條 對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建立外交關係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發展中國家,以及發展中國家為主的國際或區域性組織。
在人道主義援助等緊急或特殊情況下,發達國家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無外交關係的發展中國家也可作為受援方。
第四條 對外援助應尊重受援國主權、不干涉受援國內政,致力於減輕與消除受援方貧困,改善受援方民生和生態環境,促進受援方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增強受援方自主發展能力,鞏固和發展與受援方的友好合作關係。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對外援助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編制對外援助計劃,確定對外援助項目(以下稱援外項目)並組織實施,管理援外資金的使用,開展對外援助國際交流與合作。
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協助商務部辦理與對外援助有關的政府間事務,負責援外項目實施的境外監督管理。
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協助商務部處理對外援助管理事務。
第六條 商務部建立全口徑對外援助統計制度,收集、彙總和編制對外援助統計資料。
第七條 商務部制訂統一的對外援助標識,負責標識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對外援助政策規劃

第八條 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對外援助中長期政策規劃和國別援助指導意見,經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 商務部建立援外項目儲備制度。
第十條 對外援助儲備項目是編制援外資金計劃和預算,以及援外項目立項的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 商務部負責蒐集、審核和確定具體國別的對外援助儲備項目,並對確定的儲備項目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章 對外援助方式

第十二條 對外援助資金主要包括無償援助、無息貸款和優惠貸款三種類型。
無償援助主要用於受援方在減貧、民生、社會福利、公共服務以及人道主義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無息貸款主要用於受援方在公共基礎設施和工農業生產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優惠貸款主要用於支持受援方有經濟效益的生產型項目、較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大宗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
第十三條 除特殊情況外,對外援助由商務部通過政府間援助的形式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對外援助以項目援助實施為主。
在人道主義援助等緊急或特殊情況下,可向受援方提供現匯援助。
第十五條 援外項目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成套項目,即中方在援外資金項下,通過組織或指導施工、安裝和試生產全過程或其中部分階段,向受援方提供生產生活、公共服務等成套設備和工程設施,並提供建成長效質量保證和配套技術服務的項目;
(二)物資項目,即中方在援外資金項下,向受援方提供一般生產生活物資、技術性產品或單項設備,並承擔必要配套技術服務的項目;
(三)技術援助項目,即中方在援外資金項下,綜合採用選派專家、技術工人或提供設備等手段幫助受援方實現某一特定技術目標的項目;
(四)人力資源開發合作項目,即中方在援外資金項下,為受援方官員和技術人員等提供各種形式的學歷學位教育、中短期研修、人員交流以及高級專家服務的項目;
(五)志願服務項目,即中方在援外資金項下,選派志願人員到受援方從事公益性服務的項目。

第四章 援外項目立項

第十六條 除人道主義援助等緊急或特殊情況外,擬立項的援外項目應從對外援助儲備項目中確定。
第十七條 援外項目在立項前應經過可行性研究。
中方可要求受援方提供擬立項項目的相關資料,作為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前提。
第十八條 除依照有關規定需報請國務院批准立項的項目外,商務部根據可行性研究結果決定是否立項。
第十九條 援外項目立項後,商務部一般應與受援方商籤立項協議。
立項協議應明確項目的技術內容、資金安排、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
(一)項目實施所需當地配套條件和後續運營、保障或管理責任的承擔;
(二)中方在援外項目項下進入受援方的設備材料、一般物資和援外人員合理數量生活物資的關税及其他捐税的承擔或免除;
(三)為中方設備材料、一般物資和援外人員入境、居留和開展工作提供的便利;
(四)在受援方當地執行援外項目任務的援外人員應有的禮遇,以及人員安全的保證措施。
第二十條 援外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立項協議內容重大調整的,中外雙方應簽訂補充立項協議。
第二十一條 優惠貸款項下的援外項目由商務部根據承辦金融機構的評審意見決定是否立項,並與受援方簽署優惠貸款框架協議。

第五章 援外項目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商務部對援外項目的安全、質量、功能、進度、資金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三條 援外項目一般由中方負責實施。
經與受援方商定,援外項目可由中方與受援方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則實施,或在落實中方外部監督的前提下由受援方自主實施。
第二十四條 援外項目管理機構依據商務部有關規定組織和監督管理相關援外項目的實施,並接受商務部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商務部依法對援外項目中方實施主體資格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援外項目由中方負責實施的,項目具體實施主體應通過招投標等方式選定。相關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訂。
第二十七條 援外項目中方實施主體不得將所承擔的任務轉包或違法分包。
第二十八條 援外項目由中方負責實施的,商務部或援外項目管理機構一般應與受援方商籤援外項目實施協議,明確規定援外項目實施的具體事宜和雙方權利義務。
第二十九條 援外項目由中方負責實施的,商務部或援外項目管理機構應與實施主體訂立援外項目實施合同,明確規定援外項目組織實施的具體事宜和雙方權利義務。
援外項目實施合同應明確實施主體對援外項目在合理使用年限內承擔相應的質量保證責任。
第三十條 按照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方式實施的援外項目,中方應與受援方商籤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涉及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的管理外,對外援助物資出口不納入配額和許可證管理。
第三十二條 對於援外項目項下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採購、發運的物資,商務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對外援助出口物資的檢驗監管和口岸驗放辦法。
第三十三條 因外交、國家安全或承擔的國際義務等原因,或因不可抗力導致援外項目無法完成時,商務部可中斷或終止援外項目。
第三十四條 商務部按照財政預算相關規定管理援外資金,建立項目預算編報、執行、調整的配套制度。
援外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條 商務部建立援外項目評估制度,對援外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三十六條 對於中方實施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依法向商務部投訴或舉報。
第三十七條 商務部建立對外援助實施主體誠信評價體系,對實施主體參與援外項目過程中的行為進行評價。

第六章 對外援助人員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對外援助人員是指政府或援外項目的中方實施主體指派執行對外援助任務的人員。
第三十九條 對外援助人員在外執行援外項目任務期間享有國家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對外援助人員在受援方當地執行援外項目任務期間應遵守中國和受援方的法律法規,尊重受援方的風俗習慣,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得從事其他商務活動。
第四十一條 中方實施主體應當依法與對外援助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勞動工資制度,建立規範的勞動合同關係。
第四十二條 中方實施主體應按照有關規定保證其派遣的對外援助人員在外執行對外援助任務期間享有相應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及人身意外傷害保障。
第四十三條 商務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對外援助人員在外執行援外項目任務期間的基本待遇標準,並建立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救助制度。
第四十四條 對外援助人員在執行援外項目任務期間做出突出成績的,商務部可依法給予表彰;在執行援外項目任務期間犧牲的,商務部應依法報請國務院有關部門評定為烈士。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對外援助實施主體資格的,實施主體資格應當予以撤銷,商務部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並可以依法公佈處罰決定;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援外項目中方實施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商務部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並可以依法公佈處罰決定;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將所承擔的援外項目任務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二)未按援外項目實施合同履行義務或遲延履行義務,影響項目正常實施,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挪用援外資金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
援外項目中方實施主體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自處罰生效之日起二至六年內,不選定其參與援外項目。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和援外項目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對外援助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泄露國家祕密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對外人道主義援助項目的實施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軍事援助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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