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部促進通信企業技術進步開發項目計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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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促進通信企業技術進步開發項目計劃管理辦法

郵電部促進通信企業技術進步開發項目計劃管理辦法

為編制實施《郵電部促進通信企業技術進步開發項目計劃》,使科技工作真正面向通信生產,推進郵電通信企業的技術進步,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0-02-10

實施時間:1990-02-1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一、總則

第一條 為編制實施《郵電部促進通信企業技術進步開發項目計劃》,使科技工作真正面向通信生產,推進郵電通信企業的技術進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發計劃以增強通信能力,提高通信質量、工作效率和維護管理水平,改善工作條件,開拓新的業務為中心,根據投入少、時間短、見效快、效益好的原則來擇優立項,避免低水平重複。

第三條 對項目所需經費,主要由企業自籌解決,部根據科技財力情況,適當給予補助。

二、項目申報

第四條 凡經各省(區、市)郵電管理局審定申報的開發項目,均應填寫《郵電部促進通信企業技術進步開發項目申請書》(見附二略)。申請書要逐項填寫,不得遺漏,同時還要填寫《郵電部促進通信企業技術進步開發項目申報表》(見附一略)。申請書由項目承擔單位填寫,申報表由郵電管理局填寫。

第五條 促進通信企業技術進步開發項目由郵電管理局科技處歸口管理,負責項目的彙總、審核上報、組織實施等項工作。

第六條 申列下一年的開發項目,各郵電管理局應於當年十一月底前,將申請書及申報表各一份,報郵電部科技司。

三、項目的下達和執行

第七條 科技司根據郵電管理局申報的項目,經篩選彙總審核,綜合平衡,編制《郵電部促進郵電通信企業技術進步開發項目計劃》,並於當年的第一季度下達執行。

第八條 經部選定的開發項目,由項目的承擔單位提出總體設計方案,一般由郵電管理局組織審定,並將總體設計方案連同審定意見報科技司備案。

第九條 各郵電管理局要加強對開發項目的管理,經常督促檢查,並將項目進展情況,每半年以書面材料向科技司彙報。

四、成果鑑定

第十條 郵電部促進通信企業技術進步開發項目完成以後,一般委託郵電管理局組織鑑定,其鑑定材料報科技司備案。對於某些規模較大、水平較高、有較廣泛推廣價值的項目,可申請由部組織鑑定。

第十一條 凡不能按計劃完成任務的項目,有關郵電管理局要事先提出調整任務內容的申請,説明完不成任務的原因,經科技司同意後方可調整。對於無故不完成任務者,將追究項目承擔單位的責任

五、附則

第十二條 為了解郵電通信企業技術開發工作的全面情況,以便組織相互交流,減少重複,有利於統一抓好郵電通信企業的技術開發工作,各省(區、市)郵電管理局每年須將本局安排的新技術開發計劃和技術進步實施安排等有關文件材料送科技司一份。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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