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審查所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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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審查所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收容審查所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根據一九七五年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鐵道部關於全國鐵路治安工作會議的情況報告,地(市)以上公安機關可以設立收容審查流竄犯的場所的規定,為加強和改進收容審查所(以下簡稱收審所)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公安部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4-02-15

實施時間:1984-02-1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根據一九七五年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鐵道部關於全國鐵路治安工作會議的情況報告,地(市)以上公安機關可以設立收容審查流竄犯的場所的規定,為加強和改進收容審查所(以下簡稱收審所)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二、收審所是公安機關收留被收容審查人員(以下簡稱收審人員)的場所,是管理收審人員的專門機構。主要任務是對被收審人員進行管理教育,配合審查,保證安全。

三、收審人員不同於看守所關押的依法逮捕拘留的人犯,在管理上應有區別。原則上准許收審人員的親屬探望、通信、送食品和日用品。每天給收審人員一定的活動時間,可以組織他們進行文體活動。

四、收審所與負責審查的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制約。收審所要教育收審人員實事求是地講清問題,配合審查;發現不符合收審條件、超過收審時限的,要及時報告有關領導處理;對審查幹部的違法亂紀行為,要立即制止,並要向審查部門的負責人反映。審查部門要把收審人員的主要問題和思想表現,告訴收審所管理幹部;對收審所管理工作中的問題,要及時提出改進意見;發現管教幹部的違法亂紀行為,要立即制止,並向收審所的領導部門反映。

五、收審所收留收審人員要憑地(市)以上公安機關及被受權的公安機關領導人批准的憑證,沒有批准憑證的,拒絕收留。

收審人員入所時,要進行檢查、登記,並拍照半身免冠照片、捺印指紋。經過審查,收審人員需作逮捕、拘留、勞教、少管、遣送和解除審查等不同處理的,要憑有關憑證,辦理出所手續,註明出所憑證、時間和所去地點。

六、收審人員的伙食要單獨核算,按供應標準吃足,要保證吃熟、吃熱、吃得衞生,並注意調劑。嚴禁剋扣、調換。對少數民族的生活習慣和患病的人,應予照顧。

七、要做好防疫衞生工作,有病及時治療,室內要經常打掃,保持清潔。定期讓收審人員洗澡、理髮。經常洗曬衣被。

八、收審所要有專人負責組織收審人員的學習,進行形勢、政策、法律、道德和前途教育,促使他們服從管理,接受審查。

每天要讓收審人員聽廣播、看報紙。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圖書室或閲覽室,還可以組織收審人員看電視。

九、對收審人員的教育,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擺事實,講道理,因人施教,以理服人。

教育的方法要多樣化,可以採用大會報告,個別談話,動員親友規勸,選擇表現好的收審人員現身説法等方法進行教育,促其思想轉化,消除對立情緒,如實地講清問題。

十、在不影響審查和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組織收審人員參加適當的勞動。對問題嚴重和有逃跑、行兇危險的人,不得帶出室外勞動。不準用收審人員為個人幹私活。

組織收審人員勞動時,必須由管理幹部帶領,嚴加看管。收審人員的勞動收入,可以用於場所的修繕,添置設施,購買勞動工具、書報雜誌、文體用品,補助收審人員的生活和其他管理工作所需經費。要嚴格管理,建立健全財會制度,嚴禁挪作它用。

十一、收審所要實行崗位責任制,建立健全值班、巡邏、安全檢查、財務保管等制度。要堅持二十四小時值班,加強巡邏,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發現問題要及時妥善處理,並報告領導。

嚴禁用收審人員管理收審人員。

十二、要嚴格執行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嚴禁打罵、體罰、虐待和侮辱收審人員的人格。

收審人員有權對管理、審查的工作人員和武裝警戒人員的違法亂紀行為,提出檢舉、控告,有關單位要認真查證,嚴肅處理。

十三、要制定《收容審查人員守則》。守則主要內容應包括:遵守制度,服從管理;努力學習,改造思想;接受審查,講清問題;積極勞動,愛護公物;搞好衞生,防止疾病。

十四、收審人員違反守則規定的,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對企圖行兇、逃跑、鬧事的,可以使用戒具,除緊急情況外,使用戒具都必須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預審處、科長批准。對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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