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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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辦法

煤炭工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辦法

為促進煤炭建設工程質量的提高,維護國家和投資者的利益,加強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煤炭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4-05-21

實施時間:1994-05-2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煤炭建設工程質量的提高,維護國家和投資者的利益,加強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煤炭行業建立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煤炭工業部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對煤炭建設工程質量行使監督權,並向有關單位派駐中心站、礦區站。

第三條 監督範圍

(一)煤炭行業各類資金渠道的建設項目(含煤炭綜合利用、多種經營等項目)及其配套、輔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衞生設施)和附屬工程。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及工程用品等。

第四條 煤炭建設項目包括礦建、土建、安裝三類工程。煤炭建設工程委託外行業工程質量監督站監督,須經煤炭工業部工程質量監督總站認可後方可實施。

第五條 竣工的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必須經工程質量監督站認證後,方可進行工程決算、交付使用。

第二章 機構人員職責

第六條 煤炭工業部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在各省(區)煤炭工業管理部門、華能精煤公司、華晉焦煤公司派設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在礦區仍派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第七條 中心站、礦區站均為總站的派出和分支機構,獨立設置。

第八條 各站人員編制視建安工程量多少而定,並配齊礦、土、安三類工程監督員;站長、副站長的人事變動應徵求上級站的意見。

第九條 各站要逐步建立(或認定)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完善檢測手段。

第十條 監督員資質條件

(一)監督員應由相應工程類中專以上學歷,並從事設計或施工五年以上,身體健康,能適應煤炭建設的工程技術人員擔任。

(二)監督員須經過總站考核合格並取得證書後,方可從事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各站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兼職監督員。專事專兼的應符合第十條第(一)款的要求;長期聘用(一)年以上的應符合第十條第(一)、(二)款的要求。承擔受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有關人員不得聘用。

第十二條 監督員必須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規、政策,遵守監督人員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嚴格按國家技術標準監督工程質量。

第十三條 煤炭工業部工程質量監督總站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提出煤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有關辦法和規定,經部批准後實施。

(二)負責全國煤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規劃及工程質量監督站的管理,審定工程質量監督站資質,培訓並考核監督員的業務水平,核發監督站及監督員證書。

(三)掌握全國煤炭建設工程質量動態,審查部優工程,瞭解工程質量認證情況,參與重大項目的工程質量認證。

第十四條 煤炭工業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的職責:

(一)貫徹國家和上級有關工程質量監督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本省(區)煤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施細則。

(二)統一管理本省(區)煤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受總站委託,審查礦區監督站的資質,考核監督員的業務水平。

(三)負責組織單項工程質量認證,參加煤炭建設項目的竣工投產驗收,對有爭議的單位工程進行質量認證。

(四)參與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和質量糾紛的仲裁,核驗上報的優質工程和優秀設計。

第十五條 煤炭工業礦區工程質量監督站的職責:

(一)核查受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用品生產單位的資質等級和營業範圍。

(二)監督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用品的技術標準,檢查工程(產品)質量。

(三)參與施工圖紙會審、施工組織設計審查、月季工程驗收。

(四)負責單位工程質量認證,參加單項工程質量認證。

(五)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和質量糾紛的仲裁,審核企業上報的優質工程。

第三章 管理權限責任

第十六條 煤炭工業各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礦區站受煤炭工業部工程質量監督總站領導。

第十七條 各級工程質量監督站實行站長負責制。

第十八條 監督工作內容:

(一)對受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及營業範圍進行核查。

(二)根據具體情況,對受監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對決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工程部位進行抽查。核查工程用品的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核驗其檢測資料和產品質量。

(三)在施工單位自檢和建設單位竣工驗收的基礎上,按其提出的工程質量認證申請報告,對單位工程和單項工程進行質量認證。

第十九條 監督站的權限

(一)對資質條件和營業範圍不符合受監工程要求的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用品生產單位,不準其承擔相應任務。

(二)對不符合工程使用要求和有關規定的工程用品,不準使用。

(三)對受監工程有質量否決權。

(四)對工程質量優良的建設、施工單位,提請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五)對不按技術標準和違反有關規定的勘察、設計、建設、施工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罰款處理。

(六)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可下發通知單,限期處理;對過期不處理的應通知銀行停止撥款,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造成嚴重質量事故的單位,建議有關部門降低資質等級,吊銷營業執照。

(七)認證不合格的工程不準交付使用,不準進行工程結算。

第二十條 監督員因不堅持技術標準或嚴重失職而造成重大事故者,監督站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記過、撤銷監督員資格等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一條 受監單位要向監督站交納工程質量監督費。工程質量監督費由項目建設管理費中列支。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建設銀行計施(1986)1695號文規定,取費標準按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一點五至二點五執行。工程用品的監督費按銷售額的有關規定執行,由生產成本內列支。

第二十二條 監督站收取的監督費應在當地建設銀行開户,單獨立帳,並向上一級監督站交納百分之二十的管理費。

第二十三條 監督費用於監督站購買技術業務資料、檢測儀器、設備及交通工具,聘請兼職監督員和獎勵優秀監督人員。

任何單位不得挪用監督費。

第二十四條 工程質量罰款,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煤炭工業工程質量監督獎罰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煤炭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原能源部頒佈的《能源部煤炭工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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